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工程(车陂南—金洲)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广州市轨道交通车陂南-金洲(原黄沙-南沙)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穗地铁建总办〔2014〕830号)及附送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工程(车陂南-金洲)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2月6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跨越海珠、番禺和南沙三个行政区,线路北起车陂南站,南至金洲站,全长43.301公里,其中高架线30.187公里(含地面线1.418公里),地下线13.114公里。沿线共设16座车站(含2座预留车站),在新造站附近设1个车辆段(含控制中心),设兴业(车辆段内)、庆盛2个主变电站,在大学城北站设置1座集冷站。工程总投资为129.4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5637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44%。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于2005年1月、2006年5月以环审〔2005〕59号、环审〔2006〕236号文批复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于2003年7月开工建设,2007年6月建成通车。验收调查期间(2011年)工况负荷达到设计初期(2010年)、近期(2017年)的122.98%和 86.09%。,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工程全线铺设无缝钢轨,并定期打磨轮轨。风亭选用低风压、声学性能优良的风机,风口背向敏感点,进、排风道设置了消声器。采用超低噪声横流冷却塔并布置于地下,降低了冷却塔噪声影响。对振动敏感路段设置了弹性短轨枕、Vanguard新型减振扣件、减振器扣件整体道床和刚弹簧浮置板道床等降低振动和由振动形成的噪声影响。对部分敏感点所在路段限制行车速度以降低行车噪声产生的影响。
(二)沿线共有23处声环境敏感目标,按要求对其中18处敏感目标路段设置了有效高度2.03米、长度共计7446米的弧形声屏障,其余5处主要采用限制车速措施降低噪声影响。
(三)目前,沿线新造、海傍、低涌、东涌、焦门5个车站的生活污水暂不具备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条件,经设置在站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外排至附近河涌。其他车站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四)在送风系统安装了过滤器,并定期除尘。车辆段职工食堂设置有油烟净化装置,采用复合式静电油烟净化机,油烟经净化处理后通过烟道高空排放。
(五)车站和车辆段的生活垃圾委托广州地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运送至市政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外运处理。
(六)编制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黄村-金洲)及二号线调整工程(万胜围-琶洲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现状车流量条件下,沿线23处声环境敏感目标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基本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新造车辆段和庆盛主变电站的厂界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车辆段和主变电站周围无声环境敏感目标。
(二)沿线振动敏感点振动监测值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相应的“居民、文教区”标准限值要求。
(三)变电站各厂界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均符合《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规定的4kV/m和0.1mT的限值。0.5 MHz下的无线电干扰值符合《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中46dB(μV/m)的限值要求。主变电站周围无环境敏感目标。
(四)东涌车站和新造车辆段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各监测因子监测值分别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五)临时施工场地共约10000平方米已全部进行了平整和绿化恢复。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加强工程运营期各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严格落实沿线敏感目标噪声及振动跟踪监测计划,预留专项环保资金,因工程产生的噪声影响加重时及时补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沿线土地规划控制工作,严格控制沿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新建敏感建筑。
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1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