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筹):
你局《关于审批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鄂北水文〔2015〕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以丹江口水库为水源,起点为清泉沟输水隧洞,干渠途经襄阳市、随州市以及孝感市的7县(市、区),终点为大悟县王家冲水库,线路总长269.34公里。工程的建设任务是以城乡生活、工业和唐东地区农业供水为主,改善该地区农业灌溉和生态环境用水条件。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取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分水口门、工程管理站、工程管理道路等。渠首设计流量38立方米/秒,多年平均引水7.70亿立方米。利用受水区补偿调节水库17处,充蓄调节水库18处,在线调节水库1处,布置24个分水口门,向沿线供水。
该项目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以及《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建议的批复》(发改农经〔2014〕2650号)批准项目立项,水利部以《关于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5〕122号)批复了水保方案。工程建设对水环境和生态等将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全面严格落实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本工程实施后,考虑现有工程运行,将进一步加剧汉江丹江口水库以下干流河段的不利环境影响。工程应本着“先节水后供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则,进一步核减工业、农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水量,提高区内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节省出的水资源量应优先用于增加汉江干流河道生态用水。优化引水调度方案,减少枯期引水流量,工程引水后,确保丹江口水库下泄生态流量不减少。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受水区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30年)以及受水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将具有生活供水功能的调蓄水库划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采取隔离防护、竖立保护区界标、道路警示牌、水源地宣传牌等措施;封江口水库还应采取湖滨带修复与治理、支流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库周污染源治理,确保不影响主干渠供水水质。针对充蓄水库,地方政府在建设配套工程时,应落实下泄不少于各充蓄水库坝址处多年平均流量10%的生态流量,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采取强化节水、控制工业污染、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等措施,减缓汉江中下游水量减少对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落实陆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人员宣传教育,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动植物及其生境的扰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工程弃渣应运至既定的弃渣场,不得向河道弃渣。收集和存放施工区表土层,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等生态修复,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采取湿地植被恢复、建设鸟类保护中心站、设置鸟类投食点、建立野生动物监测站等措施,减缓汉江中下游水量减少对湿地等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结合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要求,在汉江干流选择部分裸露滩地、深潭变浅及水流变缓处进行鱼类生境修复,支流唐白河采取人工投放鱼巢措施。对现有的襄阳市南水北调汉江增殖放流苗种孵化站和荆门市汉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进行扩建,选择合适区域实施增殖放流,每年放流60万尾。开展放流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根据监测结果调整增殖放流对象及规模。在清泉沟引水口前设拦鱼设施。开展在汉江中下游各梯级实施联合生态调度的相关研究。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水质保护、生活垃圾处理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污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和含油污泥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做好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环境敏感目标受影响区域,设置临时隔声屏。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作。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批复的环保措施重新核定环保投资概算。落实环保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保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落实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理报告。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及襄阳市、随州市和孝感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10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襄阳、随州和孝感市环境保护局,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