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诺敏河阁山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绥化市阁山水库建设管理局:
你局《关于审批〈黑龙江省诺敏河阁山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的请示》(绥阁呈〔20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阁山水库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呼兰河支流诺敏河上游,坝址距绥棱县城36公里。工程开发任务以灌溉、城镇供水为主,兼顾防洪、发电等综合利用。设计为下游5个灌区143.84万亩农田提供灌溉供水,多年平均灌溉供水量1.54亿立方米,除阁山灌区从阁山水库直接引水外,下游各灌区均利用现有渠首从河道内取水;工程与红兴水库、泥河水库联合调度,并置换向阳水库的灌溉供水任务,共同为绥棱县、绥化市北林区和兰西县供水。工程枢纽由粘土心墙砂砾石拦河坝、溢洪道、诺西和诺东灌溉输水洞、引水发电系统以及鱼道等组成,最大坝高15.89米。水库总库容4.05亿立方米,正常蓄水位230米时相应库容2.42亿立方米,死水位222.5米时相应库容0.23亿立方米,调节库容2.19亿立方米,具有不完全年调节能力。电站设2台×2兆瓦发电机组。仿自然鱼道位于坝下,总长3.65公里。
该项目建设符合《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黑龙江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等。工程建设将对水环境、陆生生态和水生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综合考虑环境、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水库清理环境保护方案,规范库底清理环境标准和蓄水环境保护要求,做好蓄水初期水质保护。配合当地政府尽快划定阁山水库及其他联合调度供水水库水源保护区,制定水环境污染防控措施与事故环境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实施《诺敏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绥化市呼兰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加强库区周边及上游流域污染治理,严格执行入库污染物总量控制,确保库区水质达标;落实四海店镇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废水收集管网的建设。建设水质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加强运行期阁山水库及坝下干支流河段的水质跟踪监测。
(二)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确保满足坝下生态用水要求。大坝施工期通过导流明渠、溢洪道和诺西灌溉洞下泄生态流量,初期蓄水期通过生态放流管下泄生态流量,运行期正常工况下通过机组发电下泄生态流量,机组停运等情况下通过生态放流管下泄生态流量。5月结合灌溉供水开展1次为期7至10天的生态调度,保障水库坝下各取水断面下泄流量不低于该断面天然来水量。本着生态用水优先的原则,将下泄流量纳入水库水量配置和运行调度方案中。建立流域上下游供、取水工程的联合生态调度机制,同步设计、安装水库和坝下主要取水口断面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设备,并保留监控记录备查。
(三)落实鱼类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鱼道型式,开展鱼道专项设计,落实鱼类增殖放流、鱼类栖息地保护等补救措施,蓄水前完成各项鱼类保护措施建设。配合当地政府将阁山水库库尾至努敏河省级自然保护区之间的干流河段以及该河段主要支流作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设立常年禁渔区,不再开发。建设完成鱼类增殖放流站,长期开展鱼类放流工作,放流对象为哲罗鲑、细鳞鲑、黑斑狗鱼、瓦氏雅罗鱼等。开展过鱼效果和增殖放流效果跟踪监测与评估,并据此进行鱼道技术改造和运行优化,调整放流种类和规模。
(四)对库尾易浸没区采用运土加高方案进行防护。加强库周、库尾及坝址下游诺敏河干流段的地下水监测,控制地下水水位,防治周边土壤发生次生潜育化。
(五)落实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措施。完善集中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安置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优化施工区布置,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施工占地。工程料场、渣场布置在水库淹没线范围内。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和教育,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对淹没区内水曲柳进行移栽保护,对野大豆进行异地播种;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前进行表土剥离、单独堆放,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生态恢复。做好施工区附近和运输道路沿线居民点噪声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施工营地尽量租用当地民房,施工期废(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保护、水源保护区划定等措施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运行3-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绥化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绥化市环境保护局,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