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河下游防洪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批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黄规计〔2015〕9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黄河下游河段,涉及河南、山东2省14个市39个县(区),治理范围为黄河干流河南省孟津县白鹤至山东省垦利县渔洼共约820公里河段。工程建设任务是以建设黄河下游标准化堤防和开展游荡性河段河道整治为重点,通过对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堤防加固、险工改建加固、完善河道整治等工程措施,提高黄河下游防洪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工程内容主要分为堤防工程、险工改建加固工程、控导工程三类。其中,堤防工程包括堤防加固、防浪林、堤顶防汛路等;险工改建加固主要包括改建加固和坝垛工程;控导工程主要包括新续建、改建加固和坝垛工程等。
该项目建设符合《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黄河流域防洪规划》。水利部出具了《关于黄河下游防洪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5〕102号)和《关于报送黄河下游防洪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的函》(水资源函〔2015〕126号)。该项目实施将对该河段生态和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须全面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工程涉及河南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南开封柳园口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文件同意工程实施。优化工程取弃土场规划方案。禁止在上述环境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渣)场、施工营地,禁止施工人员等进入施工范围外的自然保护区区域。优化施工时序,根据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栖息繁殖习性,避开主要保护对象繁殖期与越冬期,夜间禁止施工。
(二)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工程占地。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恢复措施,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黄河干、支流弃渣。取土场、临时施工道路与施工临时占地区等应进行表土剥离并单独堆存,施工结束立即回填并进行生态恢复,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物种。强化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和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涉及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等11个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8处地表水取水口,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文件同意工程实施。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土料场、淤料场、施工营地等,施工前商水源地管理部门,合理安排并制定具体施工时间及进度,开展错峰取水。加强地表水水质监测,出现突发水环境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对水源地影响,确保施工期取水安全。
(四)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工程涉及黄河郑州段黄河鲤国家级和黄河鲁豫交界河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合理安排施工时段、时序,避免在4~6月黄河鱼类繁殖期进行抛石等影响鱼类繁殖的施工作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尽量避免夜间施工,涉及种质资源保护区工段夜间禁止施工。施工结束后,对工程占压水域附近通过种植水生植物恢复产粘性卵鱼类产卵场。
(五)加强施工期声环境、环境空气保护和生活垃圾处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道路采取限速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场地和道路降尘工作,物料、弃土等粉状物质运输、堆存必须采用封闭和遮盖的方式。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堆放,并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置。
(六)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库淹没和工程占地需搬迁安置17508人、生产安置11209人,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移民安置点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并充分考虑当地地质条件和次生地质灾害影响,避免二次移民发生。做好移民安置区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及垃圾处置等工作,确保不对周边水质造成污染。开展移民专项环评,重点做好安置区土地环境适宜性评价、集中安置点以及专项设施的环评和环境保护设计工作。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北、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河南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委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河南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及焦作市、郑州市、新乡市、开封市、濮阳市、菏泽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济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滨州市、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26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河南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焦作市、郑州市、新乡市、开封市、濮阳市、菏泽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济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滨州市、东营市环境保护局,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