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动力厂二期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动力厂二期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中油安〔2014〕108号)及附送的《吉化集团公司动力厂二期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3〕第012号)、《复测报告》(总站环监补字〔2015〕第010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6月3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该工程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扩建1台410吨/小时煤粉炉和1台12兆瓦背压式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电袋除尘设施、半干法脱硫设施,贮煤场、输煤系统、废水处理设施等依托原有工程。工程总投资3.5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7430万元。2006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06〕122号)。工程于2006年10月开工建设,2008年6月经原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工程投入试生产(编号:2008036),2014年9月完成烟气脱硝改造。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发生如下变更:
(一)锅炉烟气脱硫工艺由湿式氨法脱硫变更为半干法脱硫,除尘工艺由布袋除尘变更为电袋除尘。
(二)贮灰场取消建设,变更为依托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贮灰场。
上述变更未事前履行环保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SNCR+SCR脱硝、电袋除尘、半干法脱硫后通过180米高烟囱排放。贮煤场建设了喷淋装置和防风抑尘网。锅炉烟气设置了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二)废水处理依托吉化公司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通过管道送至吉化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三)选用了低噪声设备,采取了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四)采用了灰渣分除、干除灰渣系统。灰渣和脱硫灰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依托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贮灰场暂存。
(五)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吉林省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备案。按照“以新带老”要求,关停了原有2台130吨/小时煤粉炉,对原有2台220吨/小时煤粉炉进行了脱硫除尘改造。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监测值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吉化公司污水处理厂总排口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动植物油、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氟化物监测值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一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三)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请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和吉林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2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