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山事故与职业病危害分析鉴定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矿山事故与职业病危害分析鉴定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函》(安监总规划函〔2015〕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北京市、重庆市、辽宁省抚顺市、陕西省西安市、湖南省长沙市和湖北省武汉市。依托现有科研单位、实验厂房和基础设施,建设煤矿职业病危害分析鉴定实验室,完善煤矿瓦斯事故、顶板与冲击地压事故、煤矿火灾事故、煤矿水灾事故、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灾害事故、非煤矿山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危害程度分析鉴定实验室等7个实验室。新增事故鉴定分析验证系统28套,配备数据采集、检验测试、模拟验证、鉴定分析等专业装备509台(套)。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较小,我部同意你局按照登记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运行期污水处理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进入地埋式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装置处理,试验装置清洗废水经废液回收系统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并进入市政管网。
(二)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平面布置。噪声设备加设消声、隔声、减震设施,确保噪声满足声环境功能区划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三)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废金属、各类试验试样制作过程如切割、磨削加工等产生的废铁屑等,送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送市政垃圾场处置。
(四)加强电磁防护,避免对周边设备产生干扰和对人体造成影响。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我部分别委托华北、东北、西北、西南、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项目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分送项目所在地相关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环境保护厅(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5月2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重庆市、辽宁省、陕西省、湖南省、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局),抚顺市、西安市、长沙市、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东北、西北、西南、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