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法煤业集团大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铁法煤业集团大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铁法煤业集团大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铁煤强发〔2014〕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变更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属蒙东煤炭基地铁法矿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曾以环审〔2005〕1009号文批复《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城窝堡矿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08年,我部以环审变办字〔2008〕35号文同意该工程部分内容变更。本次项目名称由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城窝堡矿井变更为铁法煤业集团大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井田面积由原批复的26平方公里扩大至54.40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由80.65兆吨增至128.89兆吨,生产规模仍为150 万吨/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服务年限61.4年。可采1号、1-1号煤层,各煤层平均含硫量1.58%-2.53%,属四级含砷煤。矿井瓦斯等级由低瓦斯变为高瓦斯。仍采用立井开拓方式、长臂式采煤法,采煤工艺由大采高综采变为综采放顶煤开采,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选煤工艺由刮板重介分选调整为三产品重介旋流器分选。主要建设主立井、副立井、中央回风立井和选煤厂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和环保工程。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本符合矿区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生态保护。制定沉陷区生态恢复方案,做好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补偿措施。对井田与四道号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四道号水库湿地生态保护地的重叠区域、扎兰营子和地卜2个村庄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其他村庄房屋根据沉陷破坏情况及时维修加固。建立地表岩移观测系统,尤其应加强对四道号水库大坝和居民房屋的岩移变形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建(构)筑物安全。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落实地下水水位、水质长期跟踪监测计划,一旦出现采煤影响居民饮用水,应立即启动供水方案。生产用水不得开采地下水。做好工业场地、矸石周转场防渗等污染防治工作,避免污染地下水。
加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各类生产废水、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尽快落实现有生活污水综合利用措施。
(三)切实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掘进矸石前期用于筑路,后期全部充填井下废弃巷道,不出井。洗选矸石运至辽宁调兵山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与其他煤矿低砷煤矸石调配后综合利用,利用不畅时暂存于矸石周转场。对矸石周转场已堆存的矸石抓紧开展综合利用,四周设喷雾洒水装置。矸石周转场须严格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II类场要求进行设计、运行和管理。锅炉灰渣用于井下巷道地面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干化后和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设全封闭皮带运输机,原煤仓、末煤仓、矸石仓、装车仓均采用封闭结构,各转载点设置喷雾降尘系统。尽快解决散装物料露天堆放问题。工业场地锅炉和热风炉须燃用外购低砷煤或其他清洁燃料,不得燃用本工程高砷煤。尽快完成现有锅炉脱硫除尘改造,确保锅炉烟气污染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热风炉采用旋风除尘器和尾气净化塔,处理后废气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类区排放限值要求。
(五)控制噪声污染,严禁噪声扰民。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和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该项目所产煤含砷较高,须通过配煤后方可使用,并严禁民用。加强煤质监测,砷等含量指标须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令第16号)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七)积极开展瓦斯综合利用,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加强瓦斯排放浓度监测,尽早建设瓦斯综合利用配套设施,满足综合利用要求时必须利用。设置环境应急机构,制定风险事故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并与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3-5年后,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5月13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