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新工厂及二期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工厂建设项目和二期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华宝函〔2014〕016号)及附送的《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新工厂及二期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4〕第100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3月23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该工程位于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整车部分位于开发区汽车及创意产业园内,发动机生产车间租用开发区中床物流集团原有厂房。2010年5月和2011年12月我部分别批复了新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10〕142号和环审变办字〔2011〕18号),2012年6月我部批复了新工厂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12〕149号)。一期工程新工厂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焊装车间、涂装车间、发动机车间、新车试验场等,工程年产发动机10万台、年产宝马新3系轿车和SUV新型越野车10万辆;二期工程新工厂扩建项目在一期工程基础上扩建部分厂房并新增部分设备,生产能力提高至年产发动机20万台、年产宝马新3系轿车和SUV新型越野车20万辆。一期工程于2010年10月开工建设,二期工程于2012年6月开工建设,2012年12月、2013年9月和2014年5月经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同意该工程分期投入试生产(辽环管函〔2012〕133号、辽环管函〔2012〕134号、辽环管函〔2013〕115号和辽环管函〔2014〕39号)。本次验收内容包括一期工程新工厂建设项目和二期工程新工厂扩建项目,工程总投资120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97亿元。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涂装置车间喷漆废气排放高度由40米减至28米,建设单位编制了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经论证认为从环保角度变更调整环境影响可接受。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涂装车间喷漆室废气经石灰粉干式过滤系统、KPR活性炭转盘系统处理后通过28米高排气筒排放,电泳烘干废气、喷胶烘干废气、色漆及罩光烘干废气经直接燃烧法处理后分别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总装车间检测线废气、返修废气分别经15米和20米高排气筒排放;发动机车间检测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曲轴加工淬火废气经过滤处理后通过10.5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落实了“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要求,涂装车间含镍磷化废水经预处理后与车间其他废水送处理能力为480立方米/日车间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出水和焊装车间循环水池废水、空压站废水、生活污水一并送处理能力为3260立方米/日全厂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沈阳西部污水处理厂。发动机车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沈阳西部污水处理厂。车间含镍废水预处理设施出口、涂装车间废水排口和厂区废水总排口安装有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三)工程产生的磷化废渣、含镍污泥、废石灰、废机油、废乳化液等委托有资质的辽宁牧昌国际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处置。金属废料、包装废料和废弃零部件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焊接净化车间焊烟净化收尘送焊丝厂家回收。厂内建设了75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场,发动机车间建设了20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场。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了隔声、基础减振和消声等降噪措施。
(五)环境风险防范及其他
编制了《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建设了1000立方米应急事故池和2座各16200立方米雨水收集池。涂装车间4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气
涂装车间喷漆、电泳烘干、喷胶烘干、色漆及罩光烘干工序外排废气,总装车间检测、返修工序、发动机车间检测、曲轴加工淬火工序外排废气中各监测指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
涂装车间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总镍、六价铬、总铬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全厂综合污水处理站和发动机车间排口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浓度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pH值、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镍、总铬、六价铬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噪声
厂界噪声昼、夜间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
工程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为:颗粒物9.8吨、二氧化硫1.28吨、氮氧化物9.58吨、化学需氧量15吨、氨氮0.17吨,其中颗粒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排放量符合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