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中油安〔2014〕467号)及附送的《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3月23日至25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4个地区(州)境内,包括4条干线以及6条支线和14条团场支线。线路全长约2077.5公里,共设37座工艺站场,包括首站1座、分输站8座、分输清管站5座、清管站3座、末站20座,设置55座线路阀室。工程投资46.0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16亿元。
2012年11月,我部批复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12〕294号)。该工程于2010年7月开工建设, 2013年8月主体工程建成,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新环函〔2014〕591号),2014年5月投入试运营。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建成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如下变更:
(一)民丰-塔中段未建设,新增阿克陶支线,部分线路避绕了规划区和种植基地,工程管线长度共减少388.342公里。
(二)工程永久占地增加69.074公顷,临时占地减少558.65公顷;新修施工便道、整修施工便道分别减少54.47公里、149.85公里;工艺站场、线路阀室、有人值守站场分别减少1座、13座、11座。
(三)工程依托原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站场减少2处;配套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站场减少9处。
(四)工程共穿越河流增加2条,穿越次数增加2次,穿越方式为大开挖;穿越铁路增加1次,穿越方式为顶进箱涵穿越;穿越等级公路减少8处,穿越方式为顶管穿越。
(五)34座工艺站场取暖方式均由燃气壁挂炉改为电暖气;和田输气站新建公寓楼一座,内建2台燃气锅炉。
以上变更未事前履行环保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控制干线段施工作业带宽为14米,沙漠段施工带宽为18米,支线地段施工带宽为12米;施工避开雨季及收获季节施工,采取了砾石剥离及压盖、浆砌石护岸、混凝土护坡等工程措施,以及机械压实、洒水等临时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避绕规划地表水水源地保护区;穿越塔里木河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塔河干流上游绿洲生态经济区段,无施工弃方,施工结束后对原地貌采取了恢复措施;穿越重点公益林段、农田段,采取了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和分层回填措施;穿越戈壁、荒漠段,先将地表砾石移去,管道埋设后再覆盖砾石,并采取了草方格固沙措施。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对施工区域进行了清理;临时占用农田段进行了土地复垦;落实了占用林地和耕地的植被恢复补偿费用。
(二)各站场设备冲洗水收集后自然蒸发。首站放空依托原有放空火炬,末站、分输站、清管站等新建放空火炬,团场末站和各线路阀室均设置放空立管,全线共设置放空火炬系统27套。34座工艺站场采用电暖气取暖;和田输气站新建2台燃气锅炉,锅炉烟气经12米烟囱排放。36处工艺站场设置储存清管及检修固体废物的排污池;有人值守站场均设置垃圾桶或垃圾收集池。
(三)工程管道采用三层PE外防腐层和强制电流阴极保护,对和田输气站等9座站场采用了牺牲阳极保护;对穿越等级公路、大中型河流等环境敏感地段采用加强级管道;各站场设置报警装置并进行全线监控和管理;建立了分级应急响应体系和与应急联动机制;编制了《南疆天然气利民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工程临时占用农田段全部恢复耕种,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5.6%,自然植被恢复面积75.5公顷,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049.56公顷。
(二)阿克苏河、吐曼河、克孜勒河、玉龙喀什河、叶尔羌河、提孜那甫河、克里雅河、尼雅河等8条河流监测断面各监测因子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相关标准要求;和田输气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各监测因子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地下水各监测点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挥发酚、六价铬、石油类、汞等监测因子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三)站场周边非甲烷总烃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297-1996)新污染源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站场以及管线周边8个大气环境敏感点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监测值符合《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2012)标准要求。
(四)站场厂界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Ⅱ类标准要求;环境敏感目标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入运营后应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站场放空管周围200米内的规划控制工作,不得新建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妥善处理清管站废水和固体废物。运营期加强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第一师、第三师和第十四师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环境保护厅局、第一师、第三师和第十四师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