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审旗蒙格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梅林庙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乌审旗蒙格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乌审旗蒙格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梅林庙矿井及选煤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蒙格沁发〔201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属神东煤炭基地呼吉尔特矿区。井田面积119.2平方公里,本期工程仅涉及上组煤开采,设计开采2-2中和3-1煤层,设计可采储量3.87亿吨,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服务年限39.28年。各煤层平均含硫量0.75%-0.87%,属瓦斯矿井。采用立井开拓,综采大采高采煤工艺,矸石非胶结膏体充填开采方案,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原煤洗选采用重介浅槽分选工艺。采煤与充填在同一工作面、同时进行,充填率控制在45%左右。充填原料来自本工程及周边煤矿矸石,榆神矿区煤矿矸石作为备用。工程建设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选煤厂等主体工程,原料制备场、缓冲仓等充填系统,及其配套的辅助工程、公用和环保工程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区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上组煤开采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生态保护。严格落实充填开采方案,确保充填率和充填效果。坚持“以充定采”原则,做好采煤与充填的协调工作,充填原料不足时,应降低开采规模保证充填效果;充填故障时,应停止煤炭开采,待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加强充填开采的管理工作,落实监控监管保障措施。建立地表岩移观测系统,及时调整充填参数,确保充填效果。
对井田开采范围内的哈图和阿查图2个村庄实施搬迁。将井田与毛乌素沙地柏自然保护区重叠区域设为禁采区,并在保护区边界外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制定沉陷区生态恢复方案,做好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严格落实运营期生态跟踪监测计划,以及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补偿措施。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将井田与哈头才当水源地保护区重叠区域设为禁采区,沿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外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严禁越界开采。联合哈头才当水源地管理部门开展水源地地下水跟踪监测,一旦发现采煤对水源地造成影响,须立即停止采煤,采取补救措施。
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落实地下水水位、水质长期跟踪监测计划,一旦出现采煤影响居民饮用水,应立即启动应急供水方案。
做好工业场地污染防治工作,避免污染地下水。加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矿井水经处理后除本工程回用外,剩余均管输至图克工业园区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
(三)工程不设排矸场,掘进矸石、洗选矸石和锅炉灰渣全部作为本工程充填原料。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统一收集处理。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设全封闭输煤栈桥,原煤、产品煤均筒仓储存,充填原料采用缓冲仓和全封闭储存场贮存,严禁露天堆存。原煤转载点设自动喷雾装置,原煤分级筛、充填系统筛分机设吸尘罩和袋式除尘器。设置3台20吨/小时燃煤锅炉,采暖期运行,非采暖期生活用热利用矿井水低温余热和乏风低温余热。锅炉采用布袋除尘器+旋流板塔除尘,双碱法脱硫,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五)控制噪声污染。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锅炉房引风机安装消声器,通风机加设消声塔,高噪声车间设隔声门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受地销煤道路交通噪声影响的哈图III村3处居民点(共4户13人)在工程投产前完成搬迁。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应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鉴于该区域地下水和生态环境敏感,工程每运行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该项目所涉及的井田,在下组煤开采之前,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23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