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凉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安煤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平凉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平凉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安煤矿工程〉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的报告》(新煤司报〔2014〕109号)及附送的《平凉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安煤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1月27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本工程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境内,建设规模为90万吨/年,服务年限55.5年。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副立井、回风立井、地面生产系统和配套的辅助及公用设施等。工程总投资8.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941.9万元。2007年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7〕87号)。工程于2005年7月开工建设,2011年10月全部建成,经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同意于2014年8月投入试运营(甘环便评字第〔2014〕110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变更:
(一)矿井工业场地西北侧矸石场堆存量由65万立方米减少至30万立方米,目前已进行了封场处理。
(二)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规模由3000立方米/日扩至3600立方米/日,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由400立方米/日扩至480立方米/日。
(三)锅炉烟气处理由多管除尘器变更为多管除尘+喷淋吸收+水膜除尘工艺。
以上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对井田内的上寨、谢家咀两个村庄、工业企业、公路和地表河流(神峪河)留设了保护煤柱,落实了工业场地南侧神峪河防护堤工程,对场外道路及线路区扰动土地撒播了草籽或两侧种植了树木。建立了地表岩移观测系统并对地表建(构)筑物观测,编制了沉陷区生态恢复方案。
(二)建设了一座处理规模为3600立方米/日的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矿井水全部回用于井下消防洒水,无外排。建设了一座处理规模为480立方米/日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于地面绿化和洒水抑尘,无外排。开展了地下水跟踪监测,制定了村庄供水预案。
(三)锅炉烟气经陶瓷多管除尘器-喷淋脱硫-水膜除尘处理后通过一座高40米的烟囱排放。工程配套建设了全封闭输煤栈桥、产品仓,露天储煤场设置了防风抑尘网,并进行洒水抑尘。筛分、转运等主要产尘点设置了吸尘罩和除尘器。
(四)选取了低噪声设备,压风机房、通风机房、筛分车间等均采用建筑隔声,风机进口设置阻性消声器,风井口设置卧式扩散筒,电机、振动筛等机械设备设置减振基础。
(五)建设期间产生的掘进矸石部分用于工业场地平整,其余排放至矸石场。试生产期间累计产生掘进矸石7.2万立方米,其中4.7万立方米送至崇信县荣华砖厂用于制砖,剩余2.5万立方米堆存至蚰蜒沟矸石场。锅炉炉渣和脱硫渣外运用于建筑原材料,矿井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掺入产品外售,生活垃圾外运交由地方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堆肥后用作周边居民农肥。
(六)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在崇信县环境保护局进行了备案。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根据地表移动观测结果,1208工作面地表地表最大下沉值约903毫米,最大倾斜值约5.66毫米/米,目前采空区上方地面未发现明显沉陷与裂缝。
(二)生活污水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矿井水经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排放标准。谢家咀水井各监测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要求。
(三)工业场地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二类区Ⅱ时段标准;工业场地和储煤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相关标准要求。新房村、上寨村和煤矿东北侧大气环境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小时最大浓度、最大日均浓度和TSP最大日均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四)工业场地厂界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工程二氧化硫和烟尘年排放量分别为5.7吨/年、6.61吨/年,符合平凉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运行期做好沉陷区的生态整治工作;加强地表沉陷观测,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风险应急事故演练,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工程正式运营3至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和平凉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1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平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