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华电六安电厂二期(2×600兆瓦级)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安徽华电六安电厂二期(2×600兆瓦)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中国华电科〔2015〕31号)及附送的《安徽华电六安电厂二期(2×600MW)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2月3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城南镇。扩建2×660兆瓦超超临界排汽凝汽式汽轮机组和2×2024吨/小时超超临界变压直流锅炉,同步建设SCR 脱硝设施、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设施,配套建设除灰渣系统、供排水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和铁路专用线等公用及辅助设施。工程总投资为45.5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52亿元,占总投资的12.59%。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7月以环审〔2007〕262号文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我部于2009年6月以环审变办字〔2009〕16号文批复该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工程于2012年11月开工,3号、4号机组经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分别于2014年5月和8月投入试生产,两台机组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分别于2014年7月和12月通过先期验收。验收监测期间机组负荷达到75%以上,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SCR 脱硝设施、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设施处理后,采用一机一塔、共2座146米高烟塔合一的冷却塔排放。在脱硝设施进出口、脱硫设施进口和总排口安装了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设置了规范化排污口,储煤场设置了干煤棚、防风抑尘网和喷淋降尘设施,输煤采用封闭式廊道,输煤转运站和灰渣仓卸料点设置了布袋除尘器。
(二)工程建设了工业废水、脱硫废水、含煤废水、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和2000立方米的废水复用水池。工业废水经处理后进入复用水池,最终回用于煤场喷淋和循环水补充水。脱硫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干灰调湿和煤场喷淋。含煤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干灰调湿和煤场喷淋。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绿化和杂用水。冷却塔排污水排入厂区附近的陡步河。
(三)工程优化了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分别采取了减振、消声、隔声措施。
(四)工程采用灰渣分除、干式排灰渣系统,厂区内新建了3座灰库。灰、渣和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送至位于电厂西侧租用安徽省高迪建材有限公司的2座5万吨应急灰罐和六安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暂存。
(五)工程编制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液氨罐区设置了液氨泄漏检测器、自动喷淋系统、围堰和液氨事故水池。
(六)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华电邹县5号、6号机组实施了脱硫改造,烟塔周围500米范围内居民已全部实施了拆迁。主要工业水源为六安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中水,在该污水处理厂投运前,工程采用备用水源淠河总干渠地表水作为临时工业水源。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最大排放浓度监测值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罐区氨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出水总砷、总汞、总铅监测值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一类污染物标准限值。冷却塔排污水各监测因子监测值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各厂界噪声监测点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铁路专用线附近的刘小庄敏感点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请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和六安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2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六安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安徽华电六安电厂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