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霍国家高速公路吐鲁番—和田联络线G3012喀什至疏勒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连霍国家高速公路吐鲁番-和田联络线G3012喀什至疏勒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新交建总办〔2014〕2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由1条主线和2条互通连接线组成。主线起于喀什市库曲湾收费站南侧,经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各乡,终于喀什至叶城高速公路,全长42.97公里,设计车速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双向四车道。2条互通连接线总长5.43公里,分别为城东大道互通3.91公里,路基宽10米;深喀大道互通连接线1.52公里,路基宽12米,均为二级公路,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全线设置停车区1处、服务区1处、合建收费站和养护工区1处、合建收费站和管理分中心1处、收费站2处。全线设取土场和弃渣场各1处。
该项目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路由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场地尽量布设在永久占地范围内,施工道路选线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和红线内土地,减少地面扰动和破坏,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施工前对表层耕作土剥离集中堆存,以备绿化恢复等利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落实各项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措施,合理降低路基高度、采取设置挡墙等措施。
(二)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和安排施工时间,高噪声、高振动源强的施工机械远离敏感点布设并采取挡护、减振措施。严禁夜间施工,必须连续作业的,要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同意。严格控制车辆运输路线,严禁随意改道。对东艾日克村等预测超标的11个村庄设置共15460延米声屏障。
运营期加强敏感点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噪声防护距离内新建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敏感建筑。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跨河桥梁应安排在枯水期施工,桥墩尽量选择在河滩上,避开常年流水区域。基础施工时做好施工区域围堰,采用钢管桩施工平台及钻孔灌注桩工艺。禁止向河道堆弃废渣、排放废水,施工期废水应进行收集处理。沿线服务区、停车区和收费站采用生物接触法工艺进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后用于场区内绿化。服务区加油站、污水处理站应进行防渗处理。对跨越恰克马克河、克孜勒河、克孜勒博依河和排孜阿瓦提河桥梁采用钢筋混凝土墙式防撞护栏。制定环境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加强运营期运输车辆管理,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措施。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施工期采取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沥青混凝土拌合站采用密封性好、除尘效率高的拌合设备。服务区、停车区和收费站采用清洁能源供暖。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将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工程竣工后,应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试运营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能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
四、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喀什地区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16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喀什地区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