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港东疆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天津港东疆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津港函规〔2014〕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天津港东疆港区西侧岸线,码头结构按可停靠20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预留24万吨级船舶靠泊可能性。拟建4个泊位,码头岸线总长1441米,可停靠3艘20万吨级集装箱船,或停靠3艘15万吨级和1艘2万吨级集装箱船,设计年吞吐量300万TEU,其中含危险品箱3万TEU。后方陆域纵深为1050米、面积123.5公顷,依次布置水平运输作业地带、重箱、空箱、冷藏箱及特种箱堆场,配套建设相应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洗箱作业依托津日洗箱厂,航道和锚地分别依托现有的天津港主航道和锚地。
工程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天津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天津港总体规划(2011-2030)》。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期安排,码头前沿港区疏浚、吹填等涉水施工尽量避开鱼类繁殖高峰季节。落实各项生态补偿措施,选择合适物种和时间实施增殖放流,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
(二)落实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疏浚施工的环境管理,采取先围堰后吹填的作业工序,吹填区设置分隔围埝,对溢流口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溢流口悬浮物排放浓度达标。船舶油污水交由有海事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清污单位收集处理;船舶生活污水由船舶自备的集污舱储存,不得在港区内排放。营运期港区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依托东疆港区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到港危险品箱采取码头直取方式由货主运走,码头后方不设置危险品箱堆场。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港区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建设扬尘污染。靠港船舶采用岸电技术,推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采取电力驱动,减少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
(五)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做好土石方平衡,港池疏浚和岸坡挖泥应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城市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船舶垃圾由相关船舶服务公司接收处理,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经检疫检查后由检疫部门认可的单位接收处置。含油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营。
四、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13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