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河铁矿建设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马钢罗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评审〈罗河铁矿建设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罗河〔2014〕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部曾以环审〔2005〕915号文件批复了《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罗河铁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次变更主要包括采选工艺、工程组成内容、部分生产设施厂址和污染防治措施等的变更。工程变更后原矿采选规模不变,仍为300万吨/年。矿区范围由4.4434平方公里增加至4.7592平方公里,开采高度由-400米~-600米变更为-440米~-620米。采矿工艺由原批复的崩落法、充填法、房柱法组合地下开采工艺调整为全部采用充填法。破碎和选矿主体不变,后端增加尾矿再选环节,尾矿充填比例由23.97%提高至73.75%,矿山服务年限由34年增加至41年。变更工程不再建设虎岭尾矿库、永久废石场、燃煤锅炉和地面炸药库。尾矿改为依托付冲尾矿库,废石临时堆存于周转废石堆场,供暖采用电加热,在井下-560米水平设置10吨的炸药库。采选工业场地由矿区东南侧调整至矿区北侧,充填站调整至矿区东侧独立建设,取水工程由矿区北侧西河变为矿区西侧罗昌河。变更工程对部分废气、废水、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行了优化调整。
变更工程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安徽庐南重化工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设方案和进度要求,结合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征和已取得的生态修复经验,加快完成生态恢复规划编制工作,采取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开展生态综合治理和恢复。加强地表位移动态观测,对地表变形进行综合整治。预留生态补偿与恢复资金,矿山服务期满后,及时完成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工作。
(二)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水压及岩石硬度等情况留设保护矿柱或进行注浆加固,防止发生突水事件。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及时监测地下水水位、水质,采矿导致民用井水位下降取水困难时及时启动应急供水预案。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工业场地、尾矿库及尾矿输送及回水管线区防渗措施。
(三)做好废水处理和回用工作。加强废水处理系统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井下涌水、废石场淋溶水、选矿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用于选矿生产,不外排。应跟踪监测矿井涌水、废石周转场淋溶水水质,预留场地和资金建设酸性废水处理系统,确保酸性废水得到有效处理。
(四)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井下凿岩采用湿式作业,通过喷雾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落实施工期及井下生产、破碎、筛分、选矿、充填站、废石堆场、物料装卸、道路运输及尾矿库等的粉尘、扬尘防控措施,废气排放须达到《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工业场地主厂房设置隔声门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尾矿充填采空区,剩余部分优先考虑综合,暂时无法利用的送尾矿库。废石部分回填采空区,剩余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运至指定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环境风险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项目运行3-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变更工程于2007年9月开工建设后,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在未经我部批准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该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查处。你公司应深刻反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防止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和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其他要求仍按环审〔2005〕915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