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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批准青海万象铝镁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青海万象铝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青海万象铝镁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青万铝文〔2014〕第34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明确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鉴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要求,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2日
抄送: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国寰天地环境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