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桥金矿1500t/d采选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桥金矿1500t/d采选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刚甘矿发〔2014〕31号)及附送的《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桥金矿1500t/d采选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2月13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境内,设计采选规模为1500吨/天,服务年限为14.2年。采矿采用平硐式地下开拓、无底柱分段崩落和全面留矿、浅孔留矿法,选矿采用三段一闭路碎矿、二段二闭路连续磨矿、一段预浸+七段逆流边浸边吸的全泥氰化炭浆工艺,冶炼采用载金炭高温高压无氰解吸-电解和全湿法金银分离工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平硐工业场地、炸药库、废石场、选矿厂、冶炼车间、界牌沟尾矿库、原矿堆场、弃渣场等生产设施,工程总投资2.2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840.88万元。2012年1月,我部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12〕5号)。工程于2012年1月开工建设,2013年10月全部建成,经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同意于2013年11月投入试运营(甘环便评字第〔2013〕116号,甘环便评字第〔2014〕26号)。试运营期间,矿石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83.6%。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建成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变更:
(一)根据设计单位重新核算,界牌沟尾矿库溃坝事故情况下干排尾矿砂最大流失量为8.47万立方米,因此,将事故池容积由40万立方米减少至9万立方米。尾矿输送管道由地上明管敷设方式变更为隧道内布设,输送管线长度减小400米。
(二)取消了采暖锅炉建设。在选矿工业场地内新增一处占地4916平方米的原矿堆场。
(三)浸出、解析作业均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取消了浸出、解吸车间收集HCN、NH3的集气罩及排放筒。
以上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表层土壤剥离后集中堆放,全部用于复垦绿化。选矿工业场地、采矿工业场地、尾矿库、废石场、渣场等均已设置了排水沟、拦渣坝、拦渣墙、截排水沟,施工结束后对场地进行了平整、地面进行硬化或绿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委托甘肃省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编制了《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桥金矿土地复垦方案》,并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局备案。界牌沟尾矿库沟口的1户居民已完成搬迁安置。
(二)矿井涌水经高位水池沉淀后全部用做生活用水,厂房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全部用于选矿生产用水,尾矿经压滤后的滤液返回选矿生产系统,含氰废水、废解吸液、湿法冶炼废水等均回用于选矿生产,机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选矿生产,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用于选矿生产用水。
(三)在初期坝底、尾矿库底部及岸坡铺设复合土工膜防渗层,土工膜防渗层厚度为0.307毫米,下铺一层钠基膨润土防水毯,上铺0.2米厚粘土层。对压滤车间回水池、尾矿库事故池和选矿厂氰化车间、解吸车间的地面、回水池、事故池采用无纺土工布、HDPE膜,两布一膜进行防渗,厚度为2毫米,设计渗透系数小于4.2×10-12厘米/秒。在尾矿库和选矿厂周围分别设置了5口和3口地下水监测井。
(四)破碎、筛分车间采用滤筒式除尘器,废气经15米排气筒外排。浸吸车间采用全封闭作业,车间设置了排风扇,安装了HCN检测设备及报警装置。金泥提纯过程中产生酸性气体,通过吸收塔碱液吸收后经25米高排气筒排放。
(五)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对选矿工业场地内的破碎、筛分、磨矿和采矿工业场地的通风机、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车间采取了隔声、减振等措施。
(六)尾矿采用干排工艺,经压滤后(含水率约15%)送尾矿库堆存,选矿收集粉尘返回生产工艺,铸锭渣回收进入选矿流程提取残余的金银,废活性炭、冶炼车间废水处理中和渣返回系统综合利用,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由西和县环卫部门统一运走处置。
(七)编制了《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桥金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甘肃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进行了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尾矿库上下游、选矿工业场地、废石场处土壤中的各监测因子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要求。太石河和西汉水底泥中的各监测因子符合《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中的标准要求。形成420平方米采空区,其上方未出现地表沉陷,未对地表植被造成明显影响。
(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各项水质监测指标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污水水质》(GB/T19923-2005)工艺和产品用水水质标准要求。联合村、小桥阳坡村及界牌沟尾矿库上、下游水井各监测因子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要求
(三)粗碎、中细碎和筛分车间粉尘最大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冶炼车间经酸雾吸收塔吸收后的盐酸雾最大排放浓度和选矿厂、尾矿库、废石场周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选矿厂、尾矿库周界外HCN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选矿厂NH3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要求。
(四)选矿工业场地各监测点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选矿工业场地200米范围内的鱼洞村小桥阳坡社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如下工作:加强地表沉陷观测,做好后期生态恢复工作,严格执行矿区地下水长期监测计划。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风险应急事故演练,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工程正式运营3至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和陇南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甘肃省环境保护厅,陇南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