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叶尔羌河防洪工程整体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
你局《关于审批新疆叶尔羌河防洪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请示》(新塔规计〔2014〕1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叶尔羌河中下游河段,涉及喀什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和第一师。工程主要任务是通过修筑护岸防洪堤坝工程稳定河岸,提高河道过洪能力,保护沿岸城镇农田村庄、交通、水利工程安全。建设内容主要为修建堤防265.475公里,其中新建227.475公里、加高培厚38公里;新建堤防护坡278.8公里;修建堤顶道路240.775公里,其中新建232.075公里、翻修8.7公里,新建护岸工程150.567公里,原址原规模拆除重建泄洪闸2座,疏通扩挖泄洪河道33.4公里。
该项目建设符合《叶尔羌河流域规划》。水利部出具了《关于新疆叶尔羌河防洪工程整体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448号)和《关于报送新疆叶尔羌河防洪工程整体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的函》(水资源函〔2014〕452号)。该项目实施将对该河段生态和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须全面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工程涉及叶尔羌河中下游湿地省级(兵团)自然保护区、泽普县金湖杨国家森林公园和新疆巴楚胡杨林国家森林公园。相关部门分别出具文件同意工程实施。优化工程取弃土场规划方案,禁止在上述环境敏感区内设置取弃土(渣)场、施工营地以及施工便道。前海总干渠应定期实施生态补水,减缓对胡杨林的影响。
(二)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工程占地。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措施,取土场、临时施工道路与施工临时占地区等应进行表土剥离并单独堆存,施工结束立即回填并进行生态恢复,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物种。强化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和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严禁向沿线水体直接排放。加强地表水水质和地下水水质水位监测与管理工作。
(四)加强施工期声环境、环境空气保护和生活垃圾处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道路采取限速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场地和道路降尘工作,物料、弃土等粉状物质运输、堆存必须采用封闭和遮盖的方式。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堆放,并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置。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以及喀什地区、第三师、第一师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12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喀什地区环境保护局,第三师环境保护局,第一师环境保护局,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