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湛江钢铁函〔2014〕1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曾以《关于湛江钢铁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263号)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变更的主要内容为:2台500平方米烧结机变更为2台550平方米;4座焦炉由50孔7.63米变更为65孔7米,新增10万吨/年的炭黑生产线;2座5700立方米高炉变更为2座5050立方米;4座300吨转炉变更为3座350吨,1座300吨精炼炉变更为350吨,3套300吨真空脱气装置变更为2套350吨;4台板坯连铸机规格变更为2台2150毫米、1台2300毫米和1台1650毫米;热轧生产线产能减少126.7万吨/年;冷轧生产线产能减少15万吨/年;码头泊位由17个变更为16个,吞吐量减少117万吨/年;同时,对部分工序总图布置、自备电厂取排水口位置及深海排放管线陆域段路由等进行优化调整。项目变更后,钢铁产能规模均有所减小,年产铁水823万吨、钢水892.8万吨、钢坯875万吨及钢材820万吨。
变更项目符合现行的产业发展政策、环保和行业规划等要求,清洁生产水平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变更前有所减少。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混匀矿、烧结粉矿等粉状物料和煤均采用全封闭料场储存,块矿、石灰石等块状物料场周边建设防风抑尘网;转运站、破碎筛分室、翻车机室等安装布袋除尘器除尘。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级标准要求。
烧结机头设置高效电除尘器及活性炭脱硫脱硝系统,废气经处理后由200米高烟囱排放;烧结冷却室、鼓风环式冷却机等采用布袋除尘,净化后废气由70米高排气筒排放。球团回转窑烟气采用高效电除尘及循环流化床干法脱硫系统处理,净化后由120米高烟囱排放。烧结及球团工序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燃烧废气经碱法脱硫、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处理后,由160米高烟囱排放;焦炉煤气采用真空碳酸钾法脱硫,配套WSA制酸、筐式脱硫塔干法脱硫工艺。炼焦工序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炭黑尾气锅炉烟气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及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工艺处理后,由80米高排气筒排放;干燥机尾气燃烧炉烟气设置布袋除尘系统,净化后气体与尾气锅炉产生的尾气一并进入脱硫脱硝系统进行处理。炭黑工序及其他产尘点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标准限值要求。
高炉增设屋顶罩除尘系统,出铁场一次、二次烟气采用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净化后由40米和30米高排气筒排放。炼铁工序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转炉煤气采用新OG工艺净化,非回收期煤气通过80米高放散塔点火放散;转炉在兑铁水、加废钢、出钢过程采用布袋除尘系统,净化后经由40米高排气筒排放。炼钢工序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热轧及冷轧工序中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自备电厂采用低氮燃烧器、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法湿法脱硫(含塔内增效装置)和湿式静电除尘系统,处理后的烟气由21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新建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变更项目最大防护距离包络范围调整为焦炉炉体外延2000米、炼铁厂区外延1200米和码头外延200米,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在项目竣工前做好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
(二)做好废水处理和回用工作。加强废水处理系统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炭黑工艺车间地面及装置冲洗水、尾气锅炉区排污水,送酚氰废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酚氰废水处理工艺由A/O生物脱氮工艺变更为A-O-A-O生物脱氮工艺,新增人工湿地,处理后的废水回用。船舶污水交由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中央污水处理厂设置常规生产废水深度处理系统、特殊废水深度处理系统及浓水处理系统。全厂水重复利用率由97.7%提高至97.87%,外排废水应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一级标准要求。地下水采用分区防渗措施进行保护。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变更后少量危险废物经分类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由98.75%提高至99.93%。
(四)对于危险化学品贮存区、船舶配带的燃料油及液体化工品船等危险源,应设置自动检测报警系统,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建设应急队伍、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污染应急处置对策等。应急预案应与地方政府相关预案做好衔接,并定期演练。
(五)加强焦炉的维护管理,提高焦炉推焦、装煤除尘的除尘效率,焦炉炉头补充加热装置,并采用新型装煤孔盖,定期开展厂界周边敏感点苯并芘等特征污染物的跟踪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避免对周边造成不利影响。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其他要求仍按环审〔2008〕263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10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