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阅读推荐
关于不予批准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白石湖8.0Mt/a露天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白石湖8.0Mt/a露天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的请示》(新广能字〔2014〕034号)收悉。审查发现,
该项目在未依法完成审批手续情况下,已基本建成并投入生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同时,该项目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1日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