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沙江金沙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省能投攀枝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金沙江金沙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川能投攀水电〔2014〕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坝址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金沙江干流中游河段,上距在建的观音岩水电站坝址约29公里,下距规划的银江水电站坝址约21公里,库尾涉及云南省丽江市。工程的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兼有供水、改善城市水域景观和取水条件、对观音岩水电站进行反调节。工程采用堤坝式开发,总装机容量56万千瓦(4×14万千瓦)。水库正常蓄水位1022米,相应库容0.85亿立方米,死水位1020米,调节库容0.112亿立方米,具有日调节能力。
该项目建设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金沙江攀枝花河段水电规划报告的复函》《金沙江中游河段水电梯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对策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水利部出具了《关于金沙江金沙水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53号)。该项目实施将对该河段河流生态和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全面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通过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下泄生态流量。初期蓄水通过生态泄水设施和泄洪设施下泄不低于480立方米/秒的生态流量,运行期正常工况下通过机组发电下泄不低于480~560立方米/秒的生态流量,机组不发电情况下利用生态泄水设施下泄生态流量。当入库流量小于最小下泄生态流量时,按来流下泄。建设生态泄水建筑物和坝下生态流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下一阶段应深入开展水库联合生态调度技术研究,重点在鱼类繁殖季节加大下泄流量,刺激鱼类产卵。
(二)做好水生生态保护工作。针对电站建设和运行对鱼类的影响,采取鱼道过鱼、鱼类增殖放流、鱼类栖息地保护等补救措施,蓄水前完成各项鱼类保护措施建设。下阶段深化鱼道水工模型实验研究,优化鱼道设计方案,电站主体工程施工中落实鱼道建设工作。制定运行期监测计划,定期开展过鱼效果监测与评估,并据此优化鱼道及运行管理。在已投运的的观音岩鱼类增殖放流站基础上进行扩建,并在工程截流前完成,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放流对象为长薄鳅、白甲鱼、岩原鲤、圆口铜鱼、长鳍吻鮈、长丝裂腹鱼。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根据长期监测结果调整增殖放流对象及规模。将金沙库尾庄上至观音岩坝址约8公里河段作为干流栖息地进行保护。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水库清理环境保护方案,规范库底清理环境标准和蓄水环境保护要求,做好蓄水初期水质保护。落实取水口改造、排污口搬迁、截污、中水回用及对巴关河、摩梭河等流域重点污染源治理,相关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库区及上游流域农业面源和工业点源污染控制,加快完成观音岩引水工程。
(四)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恢复措施,重点对渣场、料场、临时施工占地区、施工道路及其影响区和枢纽建筑物占地区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金沙江干、支流弃渣。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移栽等保护措施。收集和存放施工区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的回填等生态修复工作中,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五)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具体的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加强集中安置地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
(六)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或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79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妥善处置,避免造成污染。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道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超标敏感点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别是工程爆破时间。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业主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纳入工程建设合同中。聘请第三方单位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鱼道、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保护和取水口改造、排污口搬迁、截污、中水回用、流域污染源治理等水质保护措施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项目建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行3-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攀枝花市和丽江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27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丽江市环境保护局,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