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帽帽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8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及选煤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帽帽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帽帽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8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及选煤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帽帽山煤业字〔2014〕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山西晋北煤炭基地大同矿区规划的煤矿重组整合区,行政区划隶属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项目由原左云县水窑乡芦草沟煤矿和帽帽山煤矿整合而成,整合后井田面积17.42平方公里,设计生产规模180万吨/年,配套同等规模选煤厂,服务年限72年。设计开采2-1号、2号、3号、5号、8-1号、8号煤层,山4号煤层属高灰煤,不开采。各煤层平均含硫量0.40%-1.59%,属瓦斯矿井。采用斜井开拓,长壁综采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原煤洗选采用重介分选工艺。利用并改造原帽帽山煤矿工业场地及部分设施,新建初期风井场地。将原副斜井改造为主斜井、回风立井改造为进风立井、主斜井作为施工措施井,新建副斜井、回风立井、选煤厂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和环保工程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生态保护。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制定沉陷区生态恢复方案,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做好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抓紧完成被整合煤矿废弃工业场地的建筑物拆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补偿措施。
对井田内的村庄和睡佛寺石窟文物等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站,加强岩移变形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建(构)筑物安全。
(二) 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须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采前加强井田北部区域地质构造勘探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采煤对奥灰水水资源造成影响。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一旦出现采煤影响居民饮用水,应立即启动供水方案。
各类生产废水、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矿井水经处理后回用于井下消防、黄泥灌浆、选煤生产补充水等,选煤厂煤泥水一级闭路循环。生产用水避免取用地下水。
(三)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建设矸石仓,掘进矸石全部充填井下废弃巷道和采空区,不出井。洗选矸石部分作为煤矸石电厂燃料,剩余矸石填沟造地,后期回填井下废弃巷道和采空区。对违法开工建设堆存的矸石抓紧清运处理。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采用全封闭带式输送机,各转载点和跌落点采取喷雾洒水。设全封闭原煤储煤场,产品煤筒仓贮存。尽快拆除原有锅炉和热风炉。新建3台10吨/小时燃煤锅炉和1台2兆瓦电锅炉,燃煤锅炉采用布袋除尘器、高效湿式脱硫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浓度限值要求。
(五)落实各类隔声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选用低噪声设备,锅炉风机、空压机、通风机等安装消声器,各类水泵室内布置,设减振基础,主厂房等安装隔声门窗。加高风井场地围墙,通风机设消声器及扩散塔。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在工程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应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3-5年后,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大同市环境保护局,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