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红庆梁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红庆梁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西部能源公文〔2014〕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属神东基地塔然高勒矿区规划的新建矿井。我部曾以环审〔2008〕306号文批复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次井田范围、设计规模、开拓开采工艺、各工业场地位置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井田面积由43.58平方公里扩大至140.76平方公里,其中含煤面积约85.73平方公里,设计生产规模由500万吨/年增至600万吨/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服务年限96年。各煤层平均含硫量0.32%-0.41%。属瓦斯矿井。采用斜立井开拓,走向长壁与倾斜长壁结合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原煤洗选采用重介浅槽分选。建设矿井、选煤厂等主体工程以及配套的辅助工程、公用和环保工程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区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我部原项目环评批复(环审〔2008〕306号)废止。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生态保护。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尽量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制定沉陷区生态恢复方案,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做好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补偿措施。
井田内11个村庄305户全部搬迁,其中,首采区内虎石壕、盐路渠、宋家梁北队3个村庄81户和填沟造地工程附近的鄂来北社村2户在矿井投产前完成搬迁,剩余村庄根据开采时序陆续完成搬迁。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站,加强岩移变形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建(构)筑物安全。
(二) 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动态监测井田及周边地下水水位及水质变化情况,重点加强高头窑社居民水井的跟踪监测,一旦出现采煤影响居民饮用水,应立即启动供水方案。
建设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经处理后部分用于黄泥灌浆用水、选煤厂补充水、井下洒水,部分经深度处理后用于浴室和锅炉用水,剩余作为生态用水。选煤厂煤泥水一级闭路循环。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三)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掘进矸石前期用于场地平整,后期全部回填井下废弃巷道,不出井。洗选矸石作为矸石砖厂和沉陷区土地整治原料,剩余送排矸场填沟造地,人工种植灌草进行生态恢复。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堆肥用于绿化,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对违法开工建设的风井场地堆存的工程煤尽快清理利用。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设全封闭输煤栈桥,原煤、产品煤筒仓贮存,各转载点设喷雾洒水装置,筛分破碎车间分级筛配布袋除尘器。对工业场地未批先建的3台20吨/小时和1 台10吨/小时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进行改造,采用袋式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五)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锅炉引风机、通风机设消声器,各类水泵室内布置,设置减振基础,机修车间等安装隔声门窗,室内吸声处理。各工业场地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应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3-5年后,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