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莱州市朱郭李家矿区金矿采选5000t/d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莱州金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山东省莱州市朱郭李家矿区金矿采选5000t/d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金盛矿发〔2014〕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山东省莱州市朱桥镇。矿区面积2.28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和尾矿工程,以及储运、辅助、公用和环保工程等。工程采用竖井开拓,在矿区南翼建设主井、副井,北翼建设风井。矿山生产规模为5000吨/日,年产金精矿61545吨,服务年限为20年。选矿工业场地位于矿区南端,采用浮选工艺,供热采用地热采暖系统。尾矿采用湿排工艺,新建尾矿库位于选厂东南方向3公里处的现有露天采石坑,占地面积14.9公顷,总库容约349万立方米。
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莱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做好施工期、运营期及服务期满后全过程生态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理,减轻对区内动植物干扰及破坏。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将表土剥离复用。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并及时对临时占地复垦恢复植被。运营期加强对地表沉降的监测、定期巡视和记录,及时掌握矿山开采引起的地表变形情况,并采取修复措施。服务期满闭矿后矿山土地全部进行复垦。
(二)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对浮选车间、生产水池、充填站和尾矿库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在尾矿库上下游、选矿厂及采矿区附近布设地下水水质、水位监测井,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制定应急供水预案,若发生因矿山开发造成地下水污染或水位下降,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用水的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实施供水保障工程。建立海水入侵监测系统,观测海水入侵动态变化。
(三)做好废水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矿井涌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矿山生产、农业灌溉以及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替代现有部分海水淡化水。选矿厂生产废水和尾矿库澄清水返回选矿厂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装置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冲洗等。全厂矿井涌水、尾矿库溢流水、选矿浓缩池溢流水等全部利用,不得外排。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井下凿岩采取湿式作业、工作面喷雾洒水、加强通风等。选矿厂原矿仓顶及皮带转载点设置喷淋洒水装置,破碎、筛分等产尘点设置脉冲布袋除尘器。对各施工场地、尾矿库、临时废石场、道路和各产尘点进行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五)控制噪声污染。制定施工噪声管理规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球磨机等大型设备采用减震和隔声措施,风井风机采取室内布置并加装消声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采取夜间禁止外部运输、经过村庄时限速和禁止鸣笛等措施,有效控制运输噪声。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采矿废石用于井下充填、尾矿库筑坝和外售综合利用。尾矿用于井下充填和排入尾矿库堆存。生活垃圾交由莱州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做好尾矿库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按照《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对尾矿库进行设计和管理,进一步细化有关措施及监控管理要求,严防尾矿库发生溃坝等风险事故。设置环境应急专业机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联动,配备环境应急专业装备,落实环境应急保障措施,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及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26日
抄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北京中环国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