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下霍矿井及选煤厂240万吨/年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下霍矿井及选煤厂240万吨/年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三元政字〔2014〕123号)及附送的《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下霍矿井及选煤厂240万吨/年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1月27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本工程位于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南漳镇、大堡头镇、慈林镇和长治县北呈乡境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矿井、选煤厂、铁路专用线和配套的辅助及公用设施等。矿井设计生产能力240万吨/年,服务年限51.7年。工程总投资13.2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6223.22万元,占总投资的4.69%。2008年12月,我部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8〕618号)。工程于2009年3月开工建设,2012年4月全部建成,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同意于2012年6月投入试生产(晋环函〔2012〕1311号)。试运行期间,原煤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了以下变更:
(一)矸石场和配套矸石砖厂未建设,实际建设矸石周转场,试运行期产生的矸石、脱硫渣、锅炉炉渣全部送长子县南李建筑材料厂综合利用。
(二)矿井水处理设施规模由300立方米/时增至400立方米/时。
(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15立方米/时增至50立方米/时。
上述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对工业场地、井田边界、村庄、断层、文物、铁路等环境保护目标均留设了保安煤柱。进行了地表移动观测并制定了土地复垦方案,对正在开采的1303工作面设置了地表岩移观测站,由专职部门处理地表沉陷、地表裂缝等问题,对受煤矿开采影响的北张村和南张村耕地进行了经济补偿。对现有沉陷裂缝区采取了充填和平整土地、植被恢复等治理措施。
(二)建设了400立方米/时矿井水处理站一座,并配套建设一套20立方米/时深度处理设施,矿井水经处理后用作工业场地生产生活、绿化和冲洗等用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建设了50立方米/时生活污水处理站1座,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用于选煤厂补充用水。煤泥水全部闭路循环,不外排。
在井田范围内设置了地下水水位监测点,建立了地下水长期跟踪监测计划,制定了居民供水应急预案。
(三)锅炉烟气经文丘里麻石旋流膜脱硫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座高50米的烟囱排放,在振动筛、破碎机处设置了布袋除尘器,动筛车间配备了喷雾洒水装置。工业场地煤炭地面运输采取全封闭的输送、转载系统,输送过程中采用喷淋洒水设施降尘。原煤仓、成品仓和输煤栈桥采用封闭结构,矸石周转场周围设有2.2米高围墙和洒水抑尘措施。
(四)工程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并对通风机、鼓引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
(五)试运行期矸石、锅炉炉渣和脱硫渣等固废用汽车运至长子县南李建筑材料厂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收集清运,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泵送至选煤厂压滤车间进行处理,与煤泥一起销售。
(六)制定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已在山西省环境应急中心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下霍矿井及选煤厂240万吨/年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根据地表移动观测结果,1303工作面上方的地表最大下沉值约4.06米,最大倾斜值为10.12毫米/米。首采区工作面上方出现多条地表裂缝,裂缝宽度5至15厘米,长度5至80米,局部已出现了地表下沉。
(二)生活污水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矿井水经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排放标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矿井水全部回用无外排。
(三)工业场地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二类区Ⅱ时段标准;动筛车间除尘器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和工业场地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相关标准要求。
(四)工业场地厂界噪声昼间、夜间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铁路专用线两侧敏感点昼、夜间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
(五)工程二氧化硫、烟尘年排放量分别为6.85吨、4.03吨,符合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运行期做好沉陷区的生态整治工作;加强地表沉陷观测,对受影响的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应在开采前完成搬迁;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风险应急事故演练;3至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6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长治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