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100万吨/年对二甲苯芳烃联合装置及配套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100万吨/年对二甲苯芳烃联合装置及配套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中油安〔2014〕329号)及附送的《100万吨/年对二甲苯芳烃联合装置及配套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4〕第007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1月7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原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90万吨/年对二甲苯联合装置及配套工程,主要生产装置包括10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7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490万吨/年二甲苯分馏装置等。工程总投资37.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090万元。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5月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05〕426号),工程于2008年5月开工建设,2010年9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投入试生产(新环评价函〔2010〕599号)。验收监测期间主要生产装置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主要发生了如下变更:
工程一次性建成,连续重整装置规模由65万吨/年增加至10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规模由2×33万吨/年变更为1×70万吨/年、二甲苯分馏装置由2×280万吨/年变更为1×490万吨/年。
以上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火嘴,以脱硫燃料气做燃料,烟气通过80米或100米高烟囱排放;连续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经吸附脱氯后通过80米高烟囱排放;酸性气送原有硫磺回收装置处理;物料储罐采用浮顶罐。
(二)废水
落实了“一水多用、清污分流、污污分流”要求,废水处理依托原有污水处理装置,其中含硫污水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与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经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和废水深度处理装置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排入污水库。全厂废水总排口安装有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三)固体废物
工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催化剂、废脱氯剂、废吸附剂、废白土、废矿物油等,其中含贵金属废催化剂送厂家回收,废矿物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余送原有渣场填埋。
(四)环境风险防范及其他
编制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大芳烃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工程装置区和罐区设置有围堰,全厂建设了60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按照环评批复的“以新带老”要求,关停了原有1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新建了1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并已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新环监验〔2009〕48号)、开展了污水库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700米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气
加热炉和重沸炉外排烟气中烟尘和烟气黑度监测值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三级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值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催化剂再生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气、氯化氢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
废水深度处理装置出口、废水总排口和污水库排口总铅、总铬、总汞、总砷、总镍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氨氮、总磷、硫化物、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总氰化合物、苯、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总铜、总锌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
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为:烟尘2090.58吨、二氧化硫855.45吨、化学需氧量1094.74吨、石油类41.38吨,符合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产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