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电子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众和发〔2014〕348号)及附送的《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3〕第091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1月6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园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电子铝箔生产系统、电极箔生产系统及热电站、污水处理站等配套工程。工程总投资26.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7亿元。我部于2009年1月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09〕58号),工程于2009年6月开工建设,2012年8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投入试生产(新环评价函〔2012〕835号)。验收监测期间主要生产装置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主要发生了如下变更:
高纯铝制品、电容器、设备制造生产系统及其辅助系统氮气站等建设内容取消;电子箔生产线热轧机、冷轧机和铝箔轧机数量分别由2台、2台和4台减少至各1台,生产规模由2.5万吨/年降至2万吨/年;电极箔生产线腐蚀设备和化成设备分别由80套和150套减少至36套和80套,生产规模由1万吨/年降至0.5万吨/年。
以上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电子铝箔生产系统轧制工段产生的含油雾废气经网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电极箔生产系统腐蚀工段产生的酸性废气经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热电站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后通过180米高烟囱排放。锅炉设置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二)废水
落实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要求。电子铝箔生产系统产生的废乳液经超滤处理后送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电极箔生产系统产生的酸性废水经中和、沉淀、超滤反渗透处理后,淡水回用,浓水部分回用,其余与经生化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热电站脱硫废水经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含油废水、酸碱废水等废水经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全厂废水总排口安装有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三)固体废物
废轧制油、废硅藻土等危险废物现阶段分别委托有资质的新疆福克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奎屯优利特种油品有限公司处置,酸性废水污泥、锅炉灰渣、脱硫石膏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建设有事故中转灰场,灰场两侧设置有截洪渠,底部敷设有防渗土工膜。
(四)噪声
对主要噪声源采取了消声、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
(五)环境风险防范及其他
酸性原辅料罐区设置有围堰和事故槽,建设了256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按照环评批复的“以新带老”要求,拆除了原有114台小型预焙槽、完成了原有4台25兆瓦热电机组脱硫改造并于2014年8月关停了2台热电机组。厂区100米、事故中转灰场500米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建筑。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气
电子铝箔冷轧工段和箔轧工段油雾净化器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电极箔生产系统腐蚀工段酸雾净化器出口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值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
热电站脱硫废水处理装置出口总汞、总砷、总镉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079-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全厂废水总排口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氟化物、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磷酸盐、总铜、总锌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079-1996)中表4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
工程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为:烟尘183.5吨、二氧化硫335.8吨、氮氧化物2239.4吨、化学需氧量29.1吨,其中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符合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产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快锅炉烟气处理设施改造工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