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万吨/年玉米深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45万吨/年玉米深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宁伊(生)字〔2014〕142号)及附送的《宁夏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5万吨/年玉米深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2〕第175号)和《复测报告》(总站环监补字〔2014〕第014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2月6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玉米清理车间、淀粉车间、糖化车间、发酵车间、提取车间、精制车间及菌体蛋白车间、复合肥生产车间、热电站、污水处理厂等配套工程。工程总投资10.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6亿元。我部于2010年12月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10〕420号),工程于2011年10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投入试生产(宁环函〔2011〕317号)。验收监测期间主要生产装置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主要发生了如下变更:
锅炉烟气脱硫方式由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变更为双碱法脱硫工艺;污水处理系统增加了芬顿氧化工序;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方式由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变更为作为复合肥原料综合利用。
以上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落实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要求,提取车间高浓度废水送复合肥车间生产复合肥,淀粉车间玉米清洗废水、精制车间脱色废水、复合肥生产车间工艺冷凝水、生活污水等低浓度废水送污水处理厂经生化、絮凝沉淀、芬顿氧化处理后部分送污水深度处理后回用,其余外排。废水总排口安装有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装置区、污水处理厂、临时储渣场、污水收集管道等采取了铺设防渗膜、采用抗渗混凝土、使用玻璃钢管道等防渗措施,厂区设置了三口地下水监测井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
(二)废气
复合肥生产车间热风炉烟气经两级喷淋洗涤、生物除臭、等离子体除湿后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亚硫酸制备尾气经碱洗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发酵车间废气经碱液喷淋灭菌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精制车间和菌体蛋白车间产品干燥尾气经布袋除尘后分别通过35米和15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后通过150米高烟囱排放,锅炉设置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污水处理厂调节池采用全封闭措施,废气经生物滤池除臭后通过20米排气筒排放,煤场设置有7.5米高防风抑尘网和喷淋降尘设施。
(三)噪声
工程选用了低噪声设备,采取了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
(四)固体废物
工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热电站锅炉灰渣、糖渣等外售综合利用,精制车间废活性碳送厂家回收,污水处理污泥作为复合肥原料综合利用,锅炉灰渣综合利用不畅情况下租用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灰渣场暂存;危险废物废矿物油现阶段委托有资质的银川精华科技研究所处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及其他
工程在液氨罐区设置有围堰、氨气检测探头和警报装置,建设了1.5万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编制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宁夏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备案。
按照环评批复的“以新带老”要求,关停了原有6万吨/年淀粉生产车间、老厂1×30吨/小时和1×10吨/小时锅炉、新厂区3×75吨/小时链条炉及6兆瓦背压发电机组,完成了原有6×7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和原有复合肥热风炉烟气处理设施改造,按照中干沟综合治理方案完成了原有污水处理厂扩容及中水深度处理工程。污水处理厂100米、煤场100米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建筑。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水和地下水
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符合环评批复的100毫克/升标准限值要求,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排放浓度、吨产品排水量、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及周边地下水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监测值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气
热风炉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烟尘监测值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亚硫酸制备尾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精制车间和菌体蛋白车间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热风炉烟气和污水处理厂除臭装置尾气中氨、硫化氢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值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厂厂区甲烷体积浓度监测值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标准限值要求。
(三)噪声
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厂界周边声环境敏感点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
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为:烟尘153.71吨、二氧化硫1344.35吨、化学需氧量321.8吨、氨氮22.5吨,符合银川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银政发〔2010〕84号)。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产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请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