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塔什店发电厂四期扩建2×125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塔什店发电厂:
你厂《关于华能塔什店电厂四期扩建工程竣工环保整体验收的请示》(华能塔电〔2014〕25号)及附送的《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塔什店发电厂四期扩建2×125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3〕第128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1月4日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环评批复要求对冷却塔高噪声源和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达标。《验收监测报告》表明: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在冷却塔周边采取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南侧、西侧昼、夜间噪声监测值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中厂界南侧噪声昼间最大超标7.4分贝,夜间最大超标15.1分贝,厂界西侧噪声昼间最大超标5.3分贝,夜间最大超标13.4分贝。
二、验收结论及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未完全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经验收不合格。
你公司应尽快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向我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运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评司验收处 李旭君
电话:(010)66556412
传真:(010)66556756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