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七台河至鸡西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黑龙江省鹤大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你指挥部《关于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七台河至鸡西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黑鹤指呈〔2014〕19号)及附送的《鹤岗至大连高速公路七台河至鸡西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1月25日至27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和鸡西市,由主线、辅道、主线连接线、辅道连接线和支线组成。其中主线起自七台河市勃利县小五站镇新民村,北接佳木斯至七台河段,终至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沈家沟村,南接鸡西至牡丹江段,全长64.167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车速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2.5米至24.5米。
辅道起自七台河市勃利县依宝公路处,终至鸡西市滴道区,全长75.4公里。其中利旧23.6公里,改建51.8公里,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辅道连接线8条,总长度38.5公里,采用四级公路标准,设计车速20公里/小时。兴农互通连接线长2.185公里,采用三级路标准建设,路基宽8.5米,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鸡西支线长8.575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24.5米,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工程实际总投资16.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6862万元,占总投资4.1%。
我部于2008年11月以环审〔2008〕416号文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于2009年5月开工建设,2011年9月竣工通车。验收调查期间(2013年8月)全线日平均交通量占营运近期(2010年)预测交通量的75.3%。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变更:
(一)辅道有48公里由伴行主线新建变更为主要利用原国道201旧路线位改建,因此增设了7条总长38.2公里的辅道连接线,该变更减少了新增占地。
(二)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鸡西市团山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了调整。工程主线线位未发生变更,穿越调整后二级保护区路段由20.4公里减至2.5公里。辅道线位发生了变更,由穿越原二级保护区24.5公里变为穿越调整后的二级保护区11.6公里。
上述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工程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共25处。工程对主线5处敏感点设置了总长1150延米的声屏障。
(二)工程设置取土场6处,施工营地和拌合站11处,未设弃土场。取土场有5处已恢复为草地,1处交由地方作为农村道路建设和养护的土料场。施工营地和拌合站有6处已完成生态恢复,3处为租用建设用地已归还,2处作为其他项目临时用地。公路沿线排水系统较完善,路基边坡采用生态防护和工程防护相结合的方式,路基边坡、中央分离带、收费站、服务区等采用当地树种进行了绿化。
(三)工程沿线各服务区及收费站采用型煤锅炉采暖,并设置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定期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清运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不外排。
(四)工程制定了《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和鸡西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工程在沿线桥梁两侧设置了防撞护栏和钢护栏等工程防护措施,对穿越鸡西市团山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设置了防渗边沟、挡水埝和事故应急池。鸡西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危险品车辆通行鹤大高速辅道鸡西市团山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路段的通告》,并在辅道穿越水源地保护区路段两端设置了禁止危险品车辆通行警示牌和视频监控系统。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在现状车流量条件下,公路沿线各声环境敏感点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各服务区、收费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各监测因子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各服务区、收费站锅炉废气各监测因子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标准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运营后,应预留环保专项资金,对声环境敏感目标实施跟踪监测,噪声超标时应及时采取降噪措施。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请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和鸡西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鸡西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