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大国家高速公路佳木斯至牡丹江段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黑龙江省鹤大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你指挥部《关于鹤大国家高速公路佳木斯至牡丹江段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黑鹤指函〔2014〕15号)及附送的《鹤大国家高速公路佳木斯至牡丹江段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1月25日至27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七台河市、鸡西市和牡丹江市,由主线、辅道、主线连接线和辅道连接线组成。主线全长266.236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全封闭全立交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80公里/小时,分佳木斯至七台河段和鸡西至牡丹江段两部分。其中佳木斯至七台河段起自佳木斯万兴村西侧与哈尔滨至同江高速交叉的万兴互通C匝道起始处,终至鹤大公路与依兰至宝清公路交叉点前2.27公里处,与七台河至鸡西段高速公路起点对接,总长126.556公里,为利用原有一级路进行改建;鸡西至牡丹江段起自鹤大公路鸡西收费站,与七台河至鸡西高速公路段终点对接,终点与绥芬河至满洲里高速公路三道互通连接,总长139.68公里,其中利用原有一级路改建135.691公里,新建3.989公里。
主线连接线2条,总长5.529公里,其中牡丹江连接线长2.891公里,按照一级路标准建设,路基宽20米;桦南连接线长2.638公里,按照二级路标准建设,路基宽12米。辅道全长305.4公里,按三级公路标准建设,其中改建原有道路257.3公里,新建道路48.1公里,设计行车速度40公里/小时,路基宽8.5米。辅道连接线25条,总长153.8公里,利用原有道路按四级公路标准改造,设计行车速度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6.5米。工程总投资31.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8727万元,占总投资的2.8%。
我部于2008年10月以环审〔2008〕392号文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于2009年5月开工建设,2011年9月竣工通车。验收调查期间(2013年8月)主线佳木斯至七台河段日平均交通量占营运近期(2011年)预测交通量的61%,鸡西至牡丹江段日平均交通量占营运近期(2011年)预测交通量的59%。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变更:
(一)主线取消4处服务区、4处停车区和1处互通立交。辅道工程有201.5公里发生线位摆动,最大摆动12公里,较环评阶段相比更多利用旧路改建,减少了新建道路。
(二)工程沿线新增桦南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经过保护区路段未发生变更,采取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上述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工程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共132处。工程对其中10处敏感点设置了高3米、总长2600延米的声屏障。
(二)工程设置取土场44处,施工营地、拌合站16处,未设弃土场。取土场有26处已采取植树种草或复垦等生态恢复措施,其余18处交由地方作为住宅用地、企业用地或其他项目用地。施工营地和拌合站5处已采取绿化或复垦等生态恢复措施,其余11处为租用当地民房或废弃建筑物,已清理后交由地方利用。公路沿线排水系统较完善,路基边坡采用生态防护和工程防护相结合的方式,路基边坡、中央分离带、收费站、服务区等采用当地树种进行了绿化。
(三)工程沿线各服务区及收费站采用型煤锅炉采暖,并设置化粪池处理生活污水,定期采用吸粪车运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不外排。
(四)工程制定了《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鸡西市环境保护局和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工程对沿线桥梁设置了防撞护栏和钢护栏等工程防护措施。公路辅道约1公里穿越新增的桦南县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工程对穿越路段设置了警示牌、防渗边沟和应急事故池,封堵了主线邻近保护区的八虎力大桥桥面泄水孔,桥头两端设置了防渗边沟和应急事故池。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在现状车流量条件下,工程沿线各声环境敏感点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各服务区、收费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各监测因子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牤牛河大桥上、下游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并与环评阶段监测结果基本一致。
(四)各服务区、收费站锅炉废气各监测因子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标准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运营后,应预留环保专项资金,对声环境敏感目标实施跟踪监测,噪声超标时应及时采取降噪措施。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请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鸡西市环境保护局和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七台河市环境保护局,鸡西市环境保护局,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