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的请示》(中金蒙〔2014〕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为扩建工程,采选规模由3万吨/日增加至7.5万吨/日,仍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对露天采坑进行扩帮延深增加采矿能力,最低开采标高225米。选矿能力通过挖潜改造增加1万吨/日,新建“半自磨—球磨—铜钼混合浮选—铜钼分离浮选”工艺的二期选矿车间,增加选矿能力3.5万吨/日。年产铜精矿17.05万吨~28.41万吨(铜品位18%~20%)、钼精矿1.36万吨~1.72万吨(钼品位46%),总服务年限31.8年。建设内容包括采矿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工程及相应的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现有工程遗留的环境问题必须抓紧整改。选矿厂1号、2号锅炉和生活区锅炉进行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确保锅炉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推进尾矿膏体综合利用。
(二)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临时表土堆场应进行防护,施工结束后表土用于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逐年动态调整矿区封闭区、缓冲区范围,切实做好矿区周边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运营期排土场边开采边复垦,形成稳定边坡后及时复垦为草地。服务期满后,露天采场恢复为水域景观,排土场100%复垦为草地,围栏封闭区和缓冲区撒播草籽诱导自然恢复。
(三)生产用水优先利用矿坑涌水,不足部分使用满洲里污水处理厂中水。矿坑涌水、选矿废水和尾矿库回水全部回用于选矿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或绿化,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不外排。
(四)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选矿厂、尾矿输送泵站的室内地面和充填站地面采用混凝土地坪。浓缩池、尾矿输送泵站集水池、回水池采用防渗混凝土结构。合理设置监测井,发现渗漏及时采取封堵和污染土壤修复措施,保护区域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
(五)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理处置。废石全部送排土场堆存,尾矿经深锥浓密机制成尾矿膏体后使用隔膜泵经管道排往尾矿库堆存。锅炉灰渣综合利用,除尘灰泥返回选矿工艺流程,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等由满洲里市中俄互市贸易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清运处理。排土场选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Ⅰ类场厂址选择要求。在现有尾矿库服务期满前提前做好尾矿堆存接续工作,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对尾矿库进行设计和管理,细化监控要求,有效防控尾矿库风险事故环境风险。矿山周边实行封闭管理;排土场按设计要求形成稳定边坡角,周围设置截洪沟和排水渠等,尾矿管线沿尾矿库副坝内侧布置。开展重金属污染监测。设置环境应急专业机构,制定风险事故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并与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露天采场采用湿式凿岩,穿孔设备配吸尘罩,爆破后喷淋洒水,工业场地、运输道路和废石场采取洒水抑尘措施。选矿厂新建热水锅炉设“布袋+高效湿式脱硫除尘器”,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源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限值要求。以扩建排土场边界外扩50米为大气防护距离。主要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了解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运行3-5年后,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2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