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海油烟台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请审批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油品码头〔2014〕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山东省烟台港西港区原油作业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个30万吨级原油泊位(水工结构按45万吨级设计)、引桥、进港航道和生产辅助设施。设计年吞吐量为1600万吨,其中进口原油和燃料油1450万吨/年,出口原油150万吨/年。码头总长470米,采用蝶形布置,共设置1个工作平台,2个靠船墩和6个系缆墩;引桥长217米、宽11.2米;进港航道长3公里、底宽350米、设计底标高-24.5米;码头采用重力沉箱结构。
该工程符合《烟台港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和缓解。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项目可能发生的溢油等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安装监视报警系统,配备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和材料。船舶到港后,及时布设围油栏。装卸作业过程中,密切关注码头作业面管线、装卸臂、输油管道、控制阀的工作状况。企业应与当地政府、海洋、港区等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据此完善本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区域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水平。在项目投入试生产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要求,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强化施工船只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疏浚施工对海域的环境影响。施工期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收集后统一处理,不得直接排海。加强海水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强度、施工方式及保护措施,有效减轻对海域环境的不利影响,防止发生污染事故。施工期禁止在烟台市沿海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施工营地、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等临时设施以及进行砍伐树木、采石、捕猎野生动物等活动。
(三)加强生态保护工作,落实生态补偿。合理安排工期,尽量避开当地主要鱼类产卵期和繁殖期,施工期对悬浮物同步进行监测。开展海洋生态及渔业资源跟踪监测,切实落实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措施,并加强对增殖放流效果的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放流的种类和规模。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工程产生的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依托烟台港西港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排入烟台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到港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加强大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输油设备采用高效密封措施,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装置。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检查管道、阀门及监控设备的工况,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来自疫情地区的船舶生活垃圾经卫生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疫后按相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码头生活垃圾送城市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及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3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