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后安煤炭有限公司1.8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山西朔州平鲁区后安煤炭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后安煤炭有限公司1.8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后安办〔2014〕166号)及附送的《山西朔州平鲁区后安煤炭有限公司1.8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9月23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本工程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淘村乡,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个进风行人斜井、1座矿井水处理站和1座生活污水处理站,对原主斜井、副斜井、回风立井进行了延伸,对联合建筑、锅炉脱硫除尘系统进行了改造,在风井场地内新建了黄泥灌浆站。工程生产能力由1.2兆吨/年提升至1.8兆吨/年,服务年限26.05年。工程总投资3.1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501.8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4.8%。2012年5月,环境保护部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12〕297号)。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同意于2013年12月投入试生产(晋环函〔2013〕1744号)。试生产期间原煤产量1.55兆吨,为设计生产能力的86.2%。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对井田范围内3个村庄及淤地坝留设了保护煤柱。制定了地表变形沉陷的生态恢复综合整治与土地复垦方案。对现有裂缝区、沉陷区进行了生态复垦治理和经济补偿,设立了地表沉陷观测站并对地表建筑物进行了观测。在工业场地内修建了截、排水沟,采取了护坡及绿化等措施。
(二)建设4800立方米/天矿井水处理站和72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各1座。试生产期间,矿井水涌水量约1050立方米/天,经处理后930立方米/天用于黄泥灌浆用水,其余120立方米/天全部回用于厂区绿化用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选煤厂生产用水。
(三)工程利用原有3台6吨/小时的燃煤锅炉,保留了水膜脱硫除尘器,排放末端加装了一套湿式脱硫除尘器,并配备了在线监测系统,锅炉烟气经45米高烟囱排放。原煤输送、转载采用原有全封闭带式输送机走廊,在转载点和跌落点设有喷雾洒水措施。筛分车间配备密闭吸尘罩+布袋除尘器。
(四)工程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在风井四周设置3米高的围墙,对主井井口房、筛分车间、通风机房、污水泵房等高噪声设备采取了消声、隔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
(五)已取消原有工程的块煤储煤场,原煤经皮带输送至后安选煤厂筒仓储存。掘进矸石全部回填井下废弃巷道,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煤外销,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用于堆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至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六)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在山西省环境应急中心进行了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的《山西朔州平鲁区后安煤炭有限公司1.8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根据地表移动观测结果,采区工作面上方地表最大沉陷值为1586毫米,裂缝长度可达几十米,宽度约0.2米,已形成沉陷面积约13.78公顷。项目对临时占地和各工业场地进行了生态恢复措施,工程扰动土地整治率达到99.73%,水土流失治理率99.4%,林草植被恢复率99.9%。
(二)生活污水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要求,矿井水经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排放标准。
对刘高登、王高登、杏园村三个村庄地下水饮用水进行了监测,各监测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水标准要求,水位无明显变化。
(三)工业场地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二类区第Ⅱ时段标准要求;筛分破碎车间粉尘排放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工业场地周界外颗粒物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各厂界噪声昼间、夜间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级标准要求。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周围20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点。
(五)验收调查期间,工程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能够满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运行期做好沉陷区的生态整治工作,落实地下水日常跟踪监测计划及饮用水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风险应急事故演练,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3至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
我部委托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朔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朔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