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安徽曙光化工集团改造升级工程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安徽曙光化工集团改造升级工程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曙化技〔2014〕33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报告书未深入论证该项目与安庆化学工业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相符性、项目选址的合规性以及依托工程的合理性等。工程分析内容不全面,未包括现有工程关停拆除方案、搬迁后遗留的环境问题、环境影响程度及解决方案等。上述问题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1)等相关要求。
二、报告书在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环境风险等方面存在问题。地表水现状监测缺少高锰酸盐指数、总氮等因子。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评价范围不符合导则要求,拟选厂址内未布设地下水现状监测点位,其他监测点位缺少石油类、总大肠菌群等监测因子。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上述问题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等导则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3日
抄送: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庆市环境保护局,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