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港大窑湾港区四期工程(22#、23#泊位)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大连港北岸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大连港大窑湾港区四期工程(22#、23#泊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请示》(北岸集字〔201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辽宁省大连市大窑湾北岸西段,建设2个20万吨级集装箱船靠泊泊位(22#、23#),码头岸线总长912米,新建东侧护岸657米,堆场面积58.3公顷,配套建设相应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设计吞吐量为150万标准箱/年,其中危险品箱为1.5万标准箱/年。本工程不设置危险品箱堆场,所有到港危险品箱均采取码头直取方式由货主运走,需要进行拆、装箱作业的危险品箱由货主转运至南岸大窑湾南岸危险货物专用站场进行处理。
工程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大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疏浚、吹填等作业应避开当地每年5月至7月的鱼虾贝类产卵高峰期,港池疏浚采用绞吸式挖泥船,控制疏浚船舶溢流,防止泥浆泄漏。吹填区应设置临时分级围堰,作业时应先关闭溢流口。开展施工期海洋生态及渔业资源跟踪监测,采取人工放流当地生物物种的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施工完成后连续2年开展生态补偿工作,在每年休渔期放流牙鲆、真鲷等当地物种,加强对增殖放流效果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放流种类和规模。
(二)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管理。营运期做好装卸机械的日常检查,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取消氰化钠货种,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前,应进行泄漏检查和装卸桥的安全检查。配备溢油应急能力为50吨的标准应急设备,码头前沿设置接液盘及吸附材料,对于不可溶化学品可利用码头前沿的溢油应急设备进行紧急事故处置,减少危险化学品入海量。优化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纳入大连港和大连市应急体系,建立与当地政府、消防、海事、港区其他码头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环境风险的能力。加强金石滩旅游区水域溢油事故的岸滩保护,在三山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生态敏感水域不得喷洒有毒溢油分散剂。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施工期施工船舶排污设备铅封后才能进场施工,油污水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施工场地污水处理后尽量回用,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海。营运期船舶机舱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港区机械车辆冲洗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经初级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开发区污水处理二厂。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污水管网建设进度满足工程污水接入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码头生活垃圾送城市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船舶垃圾由相关船舶服务公司接收处理,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经检疫检查后由检疫部门认可单位接收处置。含油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加强运输道路和施工场地的抑尘、降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运营期应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营。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3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