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2×300兆瓦级热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国电宿州第二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2×300兆瓦级热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国电宿二〔2014〕2号)及附送的《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2×300兆瓦级热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4〕第004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5月13日对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新建2台350兆瓦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置2台1150吨/小时超临界煤粉炉,配套建设储煤场、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工程总投资25.5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18亿元。
我部于2010年6月批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10〕1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5月核准该工程(发改能源〔2012〕1521号),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7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配套关停的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 1-3 号小机组、淮南大唐田家庵电厂4号机组、萧县耐火材料厂、萧县龙岗山水泥厂、萧县瓦子口水泥厂和灵璧县朱集水泥厂已经关停。
工程对灰场进行了改造,在现有灰场筑起了一道土坝,改造后灰场实际边界与最近居民点的距离大于500米,目前灰场未堆灰。
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建设内容发生以下变更:
(一)工程实际建设位置整体向东平移400米;
(二)液氨罐由1×20立方米变更为2×16立方米;
(三)210米高烟囱出口内径由6.0米变更为6.5米;
(四)淋水面积为6000立方米和2500立方米的2座冷却塔变更为1座7500立方米的冷却塔。
以上变更未事先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装置,烟气经双室二电场二级布袋高效电袋除尘器除尘后进入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由一座210米高的烟囱排放。贮煤场四周设置了挡风抑尘墙,贮煤场设置了分区喷洒设施。输煤系统的各转运站落料点设置了除尘器。
工程产生的废水实现了“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化学再生酸碱废水、凝结水经工业废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后进入复用水池,用于冲洗、灰渣调湿,煤场喷淋。煤场喷淋水、输煤栈桥冲洗水经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后用作煤场冲洗用水。脱硫废水经处理后用作灰渣调湿和煤场喷淋。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绿化。
工程采用灰渣分除、干除灰系统。灰、炉渣、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利用不畅时运至灰场存储。
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了基础减振措施,对部分高噪声设备采取了消声装置、隔声装置和减振措施。北厂界新建长185米、高9米的隔声屏障。
本工程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分别为668.8吨和726.6吨,符合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制定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宿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黑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限值要求,同时也符合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规定的现有火力发电锅炉排放标准限制。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最大监测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区氨的最大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二)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出口废水中总砷、总汞最大日均浓度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1 限值要求。灰场周围4个地下水监测井中各监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要求。
(三)北厂界夜间噪声和东厂界昼间、夜间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要求。噪声超标由凉水塔噪声引起,在北厂界新建长185米长、9米高隔声屏障。
厂界外声环境敏感点昼间、夜间噪声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准予该项目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我部委托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2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宿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