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绥中猴山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绥中县猴山水库建设管理处:
你处《关于报送辽宁省绥中猴山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绥猴山〔2014〕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处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坝址位于狗河中游范家乡薛家村赵家店组上游约1公里处,距绥中县城约35公里。工程建设任务主要是以向东戴河新区供水为主,兼顾防洪,同时改善下游农业灌溉条件。工程由猴山水库枢纽和引水工程两部分组成,引水工程受水区为石河上已建的大风口水库。枢纽建筑物包括主坝、副坝,均为混凝土重力坝。其中主坝坝顶长349米,最大坝高51.6米,坝顶高程138.2米;副坝坝顶长80米,最大坝高26.5米,坝顶高程137.0米。泄水建筑物布置在主坝的溢流坝段,4个泄洪表孔。水库正常蓄水位134米,死水位107米,总库容1.59亿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库容1.40亿立方米,兴利库容1.28亿立方米,库区回水长13.6公里。引水工程由工业供水管(最大引水流量1.16立方米/秒)和输水隧洞、环境灌溉供水管(最大引水流量1.57立方米/秒)组成。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狗河流域规划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按照不低于0.262立方米/秒泄放生态流量,满足坝下生态、生产、生活用水要求。初期蓄水通过提水泵和环境灌溉供水管下泄生态流量,运营期通过进水口和环境灌溉供水管下泄生态流量,并纳入水库水量配置和运行调度方案,据此优化水库调度方案。同步设计、安装下泄生态流量自动监控设备,对坝下流量进行监测,并保留监控记录备查。
(二)落实鱼类保护措施。取水口应设置拦鱼设施,建设鱼类增殖站,开展珍稀濒危和重点保护鱼类的增殖放流。制定运行期监测计划,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跟踪监测与评估,并据此调整放流种类、规模和数量。
(三)采取减缓低温水下泄影响的措施。采用单管双层取水,取水口底板高程分别为102.9米和120.0米。在库区和坝下设置水温监测断面,定期对监测数据总结分析并据此优化水库运行调度。开展浮式取水的可行性研究。
(四)落实“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要求。加强库区水质管理和监测,水库运行前落实划定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合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制度。水库管理区应配套设置污水处理装置。落实事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库周污染源的防治、监控与库区水质监测。库区禁止渔业水产养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受水区的节水管理,落实污水处理措施和灌溉退水管理要求。
(五)落实移民安置区环保专项投资和环保措施。完善集中安置区生活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置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六)落实隧洞施工的防漏水措施,开展施工期受隧洞施工影响的民井、山泉的水位、水量监测。制定供水预案,居民用水受到影响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优化施工区布置,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施工占地。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和教育,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施工表土需提前剥离单独堆存,回用于施工迹地恢复。严格弃渣管理,落实工程和植物措施,减少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做好施工区附近和运输道路沿线居民点噪声和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废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八)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受影响公众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受影响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环境保护设计和招标,将环境保护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增加水质、生态监测内容。
五、蓄水前进行阶段环保验收,水库清理环保方案、水污染风险应急预案、初期蓄水和水库运行环保调度方案、生态流量自动监测系统、鱼类增殖放流站、移民安置环保措施等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若工程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必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工程建成后3至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处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葫芦岛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葫芦岛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