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配套硫磺回收联合装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硫磺回收联合装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洛阳股份环〔2014〕4号)及附送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配套硫磺回收联合装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3〕第092号)和《复测报告》(总站环监补字〔2014〕012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2013年4月我部曾以《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配套硫磺回收联合装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环验函〔2014〕26号)指出该工程废水总排口pH值、色度和厂外废水缓冲池排口色度超标,尚不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之后,你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8月11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现场复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2006年8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油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06〕399号)。工程分期建设,常减压蒸馏、催化裂化、延迟焦化、硫磺回收联合装置(一期工程)等主体工程及辅助设施和公用工程于2012年4月通过了我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验〔2012〕87号),本次验收范围为硫磺回收联合装置二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4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110吨/小时酸性水汽提装置和300吨/小时溶剂再生装置。工程于2010年4月开工建设,2012年10月18日经河南省环保厅同意投入试生产(豫环评试〔2012〕107号)。工程总投资2.64亿元,全部为环保投资。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发生了以下变更:
(一)酸性水汽提装置规模由100吨/小时增大至110吨/小时。
(二)溶剂再生装置规模由400吨/小时+160吨/小时变更为2×300吨/小时,其中第一套装置已通过环保验收。
上述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硫磺回收采用二级转化克劳斯及尾气还原吸收工艺,尾气经焚烧处理后通过120米高排气筒排放,设置了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二)含硫污水经酸性水汽提装置处理后回用,含盐废水部分回用,其余和含油污水送污水处理厂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外排。
(三)对主要噪声源采取了消声、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
(四)工程产生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脱硫剂、废瓷球等,废催化剂由生产厂家回收,废活性炭送锅炉焚烧,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脱硫剂等其他危险废物。
(五)储罐区设置有防火堤和隔堤,装置区设置有围堰,应急物资和应急监测依托公司统一管理,公司编制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洛阳市环保局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硫磺回收尾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总排口和厂外废水缓冲池排口pH值、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石油类、硫化物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工程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为:二氧化硫38吨、烟尘4吨。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我部委托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和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9月1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