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地铁三号线工程调整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南京地铁三号线工程调整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宁地铁建设发〔2014〕1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09年6月,我部曾以《关于南京地铁三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9〕326号)批复了南京地铁三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10年7月,我部又以《关于南京地铁三号线南延伸段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0〕213号)对南京地铁三号线南延伸段工程补充环评进行了批复。现工程建设内容发生变更,主要变更内容为:起点由林场停车场东侧移至停车场北侧,终点由吉印大道站再度延伸至秣周路站。全线有8区间线位偏移超过60米,新增3站2区间,车站由26座增加至29座,有14座车站位置发生变化。车型由B型调整为A型,列车运行对数增加。将原双龙车辆基地调整至秣周车辆基地,2处主变电站位置有所变化,地下段环控系统由屏蔽门改为集成闭式系统,配套建设通信、信号、通风空调、给排水等辅助设施。
调整后的南京地铁三号线工程起于浦口区林场站,止于江宁区秣周路站,线路全长44.9公里,其中高架线2.1公里,地下线42.4公里,地面线0.4公里。
该工程建设基本符合我部《关于〈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4-2020)及线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3〕321号)的要求,在全面落实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达标控制距离要求,在地铁沿线、停车场、车站风亭、冷却塔以及主变电站的噪声、振动、电磁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振动和电磁等敏感建筑物。
(二)落实施工期噪声和振动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场地、控制作业时间,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高振动作业。车站、停车场、风亭与辅助设施的建设,应采用对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并在周围设立隔声围档或吸声屏障,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罩或隔声屏进行降噪处理。加强声环境敏感点噪声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噪声扰民现象。
(三)严格控制运营期振动和噪声影响,落实防治措施。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的振动防治措施,确保沿线医院、学校和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运营期环境振动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的要求,二次结构噪声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2009)的要求。
优先采用低噪声、声学性能优良的风机和超低噪声冷却塔,合理布局风亭、冷却塔,风亭主排风口尽量远离、背向居民住宅等敏感点设置。对超标敏感点采取加装声屏障、轨道减振和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确保沿线各环境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要求或维持现状。
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和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沿线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四)做好生态敏感目标的保护工作。对工程沿线的国民政府考试院旧址、玄武湖景区等9处保护目标采取有效的减振措施,确保各文物保护单位满足振动标准要求。施工活动不得进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施工中发现文物应立即加以保护并及时上报文物主管部门,加强对文物所在地区地面沉降的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各车站、车辆段产生的污水经预处理满足市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禁止施工场地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外环境。加强基坑水位、水质及地面沉降的监控,制定风险防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止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地下水位下降,避免因地面沉降、塌陷等引起环境问题。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弃渣和建筑垃圾按规定统一综合处置。生产、生活垃圾交由城市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七)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应采取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风亭出风口应采取过滤、除臭措施。
(八)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等有关规定,落实主变电站的电磁辐射、无线电干扰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电磁辐射和无线电干扰对周围环境敏感点和公众的影响。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和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其他要求仍按环审〔2009〕326号、环审〔2010〕213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