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码头2#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码头2#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粤LNG〔2014〕1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LNG)工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秤头角。该项目拟在现有工程基础上扩建1个LNG泊位(2#泊位码头),设计泊位通过能力600万吨/年。LNG泊位采用桩基结构方案,长度400米,码头顶面高程9.5米,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底标高为-13.8米。该项目依托现有工程陆域设施,不再进行陆域吹填。项目建成后,LNG周转量由570万吨/年增至900万吨/年。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深圳港总体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海域生态保护。严格控制疏浚作业范围和施工时间,最大限度减少对底泥的扰动。疏浚作业避开鱼类繁育高峰季节,配合海洋渔业管理部门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措施,结合当地增殖放流规划,选择当地品种优化增殖放流措施,对增殖放流效果开展跟踪监测。积极开展冷能利用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冷排水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船舶废水交由有资质的船舶公司收集后处理,禁止直接排入港池等海域;码头生活污水收集送至站区的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标准后,回用于厂区植被绿化。
(三)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航道和船舶管理,合理调度船舶作业,避免发生船舶碰撞事故等引发环境污染。码头配备激光靠泊系统和LNG泄漏自动监测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建立本项目与现有工程、港区及所在海域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四)落实环境空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控制措施。建设船舶岸电设施,减轻停泊期间燃油大气污染。船舶产生的废物和生产垃圾分类收集,含油棉纱与污油等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跟踪监测冷排水、卷载效应及海水余氯排放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