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下游江心洲河段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长江航道局:
你局《关于申请长江下游江心洲河段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函》(航道函规基字〔201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长江下游芜湖至南京段,地处安徽省马鞍山市境内,上起东、西梁山,下迄人头矶,整治河段全长24公里。整治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江心洲心滩滩头、上何家洲洲头等2处护岸工程,太阳河口、彭兴洲及江心洲左缘等2处护岸加固工程,上何家洲洲头3道护底带工程,配套建设标志船、浮标、临时码头及环保设施等。
该工程基本符合长江干线航道建设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强化施工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优化施工时间安排,涉水施工应避开中华鲟降河洄游和鱼类产卵育肥时间。加强对水生生态的监测,采取超声波驱鱼、拦鱼、饵料诱导、活动频繁时减少施工船舶等措施,减少施工对江豚等水生生物的伤害。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及时处理和救护受伤、搁浅的江豚等珍稀保护水生生物。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建设人工鱼巢和生态护坡;选择适宜区域和适宜水生植物等,营造适合鱼类产卵、活动的生境;实施增殖放流,制定并落实运营期河段水生生态监测方案,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放流的种类和规模。加强陆生生态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不得在长江河道滩地上设置施工营地,不得随意破坏洲滩和岸坡植被,施工前应进行表土剥离,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生态恢复。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涉水施工范围,错开沉排、抛石与护岸施工时间,减少悬浮物产生量。施工期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船舶油污水根据海事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后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禁止直接排入江中。涉水施工前主动与相关水厂进行沟通,加强施工期水质监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不对取水口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施工期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洒水降尘、施工材料运输储存遮盖等措施,有效减缓施工对环境空气的不利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禁止在夜间施工;妥善收集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不得直接向水域倾倒。
(四)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航道和船舶管理,合理调度船舶作业,避免发生船舶碰撞等引发环境污染。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地方政府、海事部门和相关取水口管理单位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落实船舶溢油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五)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安徽省环境保护厅,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