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新综〔201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是红河(元江)干流梯级综合规划十一级开发方案的“龙头”水库,坝址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境内的元江主源戛洒江河段上,下距规划的戛洒水电站约20.6公里。工程的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兼顾下游综合用水要求,电站总装机容量27万千瓦(3台9万千瓦)。工程枢纽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和引水发电建筑物等组成。工程采用堤坝式开发,挡水建筑物采用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175.5米。水库正常蓄水位675米,相应库容14.91亿立方米,死水位640米,调节库容8.22亿立方米,具有年调节性能。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能源政策、《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梯级综合规划报告》和《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罗垤~大黑公河段补充规划报告》,项目环评审批依据的相关文件分别为《云南省元江(红河)干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云南红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11〕1399号)、《水利部关于云南省红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182号)等。项目实施对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具有积极意义,但电站建设将改变戛洒江部分河段河流生态环境,对水生生态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全面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落实本批复要求下,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初期蓄水通过生态泄水设施和泄洪设施下泄不低于28立方米/秒的生态流量,运行期正常工况下通过机组发电下泄不低于22~28立方米/秒的生态流量,机组不发电情况下利用生态泄水设施下泄生态流量。当天然来流量小于规定下泄最小生态流量时,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按坝址上游实际来流量进行下泄。落实生态泄水建筑物建设,建立坝下生态流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下一阶段应深入开展水库联合生态调度技术研究,重点在鱼类繁殖季节加大下泄流量,刺激鱼类产卵。
(二)本工程部分季节存在下泄低温水影响,下一阶段需深入开展叠梁门分层取水专项设计研究,落实分层取水设施工程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运行期对库区及坝下游水温开展全面系统的监测工作。
(三)依法承担电站建设和运行造成对鱼类影响的责任,采取建设升鱼机过鱼、鱼类增殖放流、鱼类栖息地保护等补救措施,蓄水前完成各项鱼类保护措施建设。开展升鱼机过鱼系统专项设计,完成专项设计报告并报行业审查单位进行专题审查,电站主体工程施工中落实过鱼设施建设工作。制定运行期监测计划,定期开展过鱼效果监测与评估,并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过鱼效果评估应作为进一步优化过鱼设施及运行管理的依据。工程截流前在业主营地内建成鱼类增殖放流站,服务于戛洒江一级、戛洒、峨德河和桥头4座水电站,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近期放流越鳠和细尾白甲鱼5万尾。尽快开展中远期放流鱼类繁殖技术研究,放流增加异鱲、平吻褶鮡、异倒刺鲃。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根据长期监测结果调整增殖放流对象及规模。落实鱼类栖息地保护工作。商请并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将马龙河下游20公里常年有水流的天然河段及绿汁江支库库尾的10公里变动回水区作为鱼类生境保护河段。依据双柏县政府承诺,马龙河下游20公里河段不进行水能资源开发。
(四)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措施,重点对渣场、料场、临时施工占地区、施工道路及其影响区和枢纽建筑物占地区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戛洒江干、支流弃渣。将淹没涉及的6株元江苏铁移栽至业主营地,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移栽等保护措施。收集和存放施工区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的回填等生态修复工作中,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五)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具体的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加强集中安置地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下一阶段应开展集中安置点专项环评及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做好安置区土地环境适宜性评价,落实迁建、复建工程环保措施。
(六)落实水质保护、生活垃圾处理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或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798-1996)二级标准后排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妥善处置,避免造成污染。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道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别是工程爆破时间。
(七)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工程涉及区域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业主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纳入工程建设合同中。聘请第三方单位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叠梁门、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站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若工程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必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批复5年内有效,自批复之日起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需重新报审。项目建成竣工环保验收运行3至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四、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玉溪市和新平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玉溪市环境保护局,新平县环境保护局,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