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秦高速公路津冀界(大安镇)至平安城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组织审查京秦高速公路津冀界(大安镇)至平安城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冀高计〔2014〕4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和遵化市,起于津冀界大安镇石河村西,经玉田县和遵化市,止于已建成的清东陵高速公路平安城互通。工程主线全长37.705公里,双向六车道,基宽34.5米,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设玉田北互通连接线,长12.4公里(新建8.12公里,利用北外环4.28公里),新建路段采用一级公路标准,路基宽24.5米,设计行车速度80公里/小时。另于唐山市设监控通信分中心1处。工程主线设大桥3625米/9座、中桥235米/3座、小桥194米/8座、涵洞8道,全线隧道2700米/2座,互通式立交3处、分离式立交10处,服务区、停车区、养护工区、隧道管理站、主线收费站各1处,匝道收费站2处。
该项目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河北省“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沿线城镇规划。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部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线路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优化设计施工方案,通过设置路肩挡墙和增加桥梁等措施减少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优化9号取土场位置,调整至山前台地。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临时占地,禁止随意开辟施工便道,施工场地和施工便道尽量设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或利用现有道路。做好土石方平衡,利用隧道弃渣作为路基填方。施工前对施工场地、取土场、弃渣场进行表土剥离,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当地物种进行植被恢复。
(二)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合理布置施工场地,高噪声施工机械应远离居民区布设,妥善安排作业时间,严禁夜间施工,必须连续作业的,要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允许。对距施工场地较近的敏感点适时采取移动式临时声屏障等措施。对营运期预测超标的梨园、白各庄设置1030延米顶端吸声型声屏障,对东门庄设置750延米吸声型声屏障,对石河、小屯等11处敏感点设置5730延米顶端吸声型声屏障和2844平方米隔声窗,对八间房、中滩等8处敏感点安装1170平方米隔声窗。
运营期加强敏感点噪声跟踪监测,预留降噪资金,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噪声防护距离内新建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敏感建筑。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优化黎河大桥的桥型和跨径设计,跨河桥梁基础选择枯水期采用围堰法施工,减少对黎河及于桥水库影响。施工材料在指定位置堆放,通过设围挡、临时排水沟和沉淀池、加蓬布覆盖等措施减少雨水冲刷,禁止将施工废弃物排入水体。在跨河及水库汇水区等敏感路段严禁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拌合站等临时设施,施工营地尽量租用民房,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严禁向周围水体排放。制定隧道施工地下水泄漏防治方案,加强地下水监测,预留资金,确保周边居民用水安全。加强服务区、收费站等附属设施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跨河桥梁两侧设置加强型防撞护栏,桥头设置警示牌和危险品车辆限速标志,对位于于桥水库汇水区路基路段设防渗边沟,黄家口大桥、北老庄户大桥、东门庄分离式立交、平安城互通匝道处设收集池,黎河大桥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加强运营期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措施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五)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施工期采取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沥青混凝土拌合站采用密封性好、除尘效率高的拌合设备。营运期加强管理区和公路两侧绿化,沿线服务设施采用清洁能源,生活垃圾定期清运处理。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要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细化环保投资概算,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将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工程竣工后,应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试运营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能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
四、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和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