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茂名石化100万吨/年乙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茂名石化100万吨/年乙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石化股份茂名〔2014〕22号)及附送的《茂名石化100万吨/年乙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3〕第097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2013年12月我部曾以《关于茂名石化100万吨/年乙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环验函〔2013〕89号)提出该工程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尚不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之后,你公司协助地方政府于2014年2月完成了乙烯厂防护距离包络线范围内369户1527人的搬迁安置工作。2014年5月7-8日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广东省茂名市公司原有化工分部(乙烯厂)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64万吨/年乙烯、35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30万吨/年聚丙烯、25万吨/年高压聚乙烯等4套装置,改扩建裂解汽油加氢、芳烃抽提、丁二烯、全密度聚乙烯、合成橡胶等5套装置,并对部分公用和辅助工程进行配套改扩建和优化,工程建成后乙烯产能为100万吨/年。我部分别于2002年12月和2008年11月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环审〔2002〕351号、环审〔2008〕457号)。工程于2004年12月开工建设,2009年1月23日经原广东省环保局同意工程投入试生产(粤环审〔2009〕42号)。工程总投资73.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41亿元,占总投资的1.9%。验收监测期间主要生产装置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负荷的80%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主要发生了以下变更:
(一)湿式氧化废气由送热氧化炉焚烧变更为采用生物质除臭工艺处理。
(二)停用原有污泥焚烧炉,污泥处置由自行焚烧变更为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上述变更未依法履行环保审批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乙烯裂解炉、加热炉等以清洁燃料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高压聚乙烯装置产生的含烃工艺废气送热氧化炉焚烧处理后通过24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他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部分经火炬气回收系统回收后送燃料系统回用,不能回收部分通过120米高火炬焚烧后排放;湿式氧化废气采用生物质除臭工艺处理后排放;罐区采用浮顶罐、氮封、罐顶废气回收利用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场臭气收集后采用离子束电离技术处理后排放;乙烯裂解装置设置了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二)废水
落实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乙烯裂解装置废碱液经湿式氧化、曝气生物滤池处理后深海排放;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装置区初期雨水经预处理后送原有废水处理场处理,部分出水经新建污水回用深度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其余依托原有排海管线深海排放;废水排放口设置了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三)固体废物
工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焦渣、焦油渣、污泥、浓废碱液、废白土、废催化剂等,一般固体废物主要包括脱水分子筛和生活垃圾。厂内设置有危险废物暂存场,委托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和华粤燃料油有限公司处置相关危险废物,废催化剂由供应厂家回收。
(四)噪声
对主要噪声设备采取了隔声、消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
(五)环境风险防范及其他
生产装置区设置了废水收集地沟及围堰,罐区设置了液体防火堤,安装了截污切断阀,新建有效容积为7000立方米和10000立方米事故池各1座,编制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化工厂区环境应急预案(修订版)》并报广东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新建的石脑油管线和氢气管线以及利旧的2条管线均依托原有管廊,物料密闭输送,管线设置有双截断阀,在炼油厂围墙内、小东江及袂花江两岸、乙烯厂主管廊界区设置有切断阀,在跨江等地段采取了增厚管壁、设置水泥保护挡板等措施。完成了防护距离内369户居民共1527人的搬迁安置工作。完成了原有乙烯废渣填埋场封场,废水处理场雨水调峰池外排口新增在线监测设备等13项“以新带老”要求。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气
乙烯裂解炉、加热炉和催化剂活化炉外排废气中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监测值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乙烯清焦罐尾气、热氧化炉废气、聚丙烯过滤干燥尾气、合成橡胶脱水干燥尾气中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57-2003)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苯、甲苯、二甲苯、酚类、非甲烷总烃监测值符合《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57-2003)第二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和水环境
高密度聚乙烯装置车间废水排口总铅、总镉、总镍、总铬、六价铬、总汞、总砷监测值符合《茂名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56-2003)中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乙烯裂解废碱液处理装置排口、废水处理场排口、后期雨水和清下水调峰池排口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茂名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56-2003)第Ⅱ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非污染区雨水监护池排口各项污染物监测值符合《茂名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56-2003)第Ⅱ时段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后期雨水排放口上、下游各因子监测值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排海口周边海域各因子监测值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三类水质标准,废渣填埋场地下水高锰酸盐指数、挥发酚、六价铬等15项指标监测值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Ⅲ类标准,pH值监测值范围为5.4-6.1。
(三)噪声
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
公司化工分部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为:二氧化硫3096吨、氮氧化物3254吨、烟尘188吨、化学需氧量182吨、石油类0.6吨,符合茂名市环保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做好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做好污染源和工程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域环境的日常监测工作,工程正式投运三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我部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茂名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茂名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