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七〇三所功能性碳纤维复合材料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第七○三研究所:
你所《关于上报七〇三所功能性碳纤维复合材料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所技〔2014〕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原计划建设地点为北京,新增工艺设备3台(套)。现对建设地点和新增设备数量进行调整,建设地点由北京南苑厂区调整增加河北省张家口市东山产业集聚区航天材料产业基地的外租厂房和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海派叶片有限公司的外租厂房,新增工艺设备增加为5台(套),其中26立方米真空电子束焊接设备属辐射设备,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控制。我部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平面布局,安装采用减振基础、软连接等,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北京厂区的旋压收口设备加热废气应通过厂房通风换气排放,大连厂区复合材料加工产生的粉尘应采用移动式设备收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置。废冷却液、废棉纱等危险废物须及时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场地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一般固体废物应统一收集处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部委托华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所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我部华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和大连市、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7月3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大连市、张家口市环境保护局,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