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云四号科研试验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你中心《关于上报风云四号科研试验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国卫气函〔2013〕2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在北京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共建设9个风云四号科研试验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并配套建设相应土建工程。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应积极与相关城市规划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站址满足《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的有关规定,以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和站址周边区域的环境和公众安全。
(二)加强对周围公众的电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减轻公众对电磁辐射的疑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试运行手续。
(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应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部委托北京市、广东省、黑龙江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内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中心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北京市、广东省、黑龙江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7月8日
抄送:中国气象局,北京市、广东省、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