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陆丰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广东陆丰核电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广核陆〔20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东陆丰核电厂1、2号机组位于广东省汕尾市辖陆丰市碣石镇,拟建两台AP1000型压水堆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
《广东陆丰核电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符合《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的要求,编制依据充分,适用的评价标准恰当。报告书对厂址环境及电厂描述清楚,采用的评价模式成熟,选取的参数能够反映厂址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及运行期间的环境影响分析合理,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的方案考虑适当,公众参与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结果表明,广东陆丰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下一阶段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二)加强施工期间管理,落实施工期间环境监测方案。
(三)落实有关碣石镇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和道路建设等有关承诺。
(四)制定并落实陆丰核电厂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方案。
(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核电厂周围规划限制区的管理。
三、我部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18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广核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