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阴极铜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青海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审批阴极铜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青铜总办〔201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青海省西宁经济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西区,项目规模为年产10万吨高纯阴极铜,采用“富氧底吹熔炼-PS转炉吹炼-回转式阳极炉精炼-不锈钢永久阴极电解”工艺,熔炼渣和吹炼渣采用渣选矿工艺,制酸采用“两转两吸+活性焦脱硫”工艺。项目主要包括熔炼车间、电解车间和净液车间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硫酸系统、渣选矿系统、余热发电及回收工程,以及制氧站、化学水处理站和给排水等公用辅助设施。
项目铜精矿来自自有青海韦斯特铜矿、青海塞什塘铜矿、西藏玉龙矿和西藏华钰矿山的混合铜精矿。项目建成后,铜冶炼系统产品产量为年产高纯阴极铜10.25万吨和标准阴极铜1036.18吨,年副产硫酸44.88万吨、硫酸镍420吨、2号铜949吨。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青海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西区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因此,我部同意你公司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铜矿车间上料系统各产尘点含尘废气、底吹熔炼炉上料系统产生的含尘废气、转炉上料系统产生的含尘废气、渣选矿破碎工段产生的含尘废气和渣选矿粗矿仓工段产生的含尘废气、石灰乳制备产生的含粉尘废气均经微孔陶瓷除尘器净化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熔炼炉和PS炼炉产生烟气经余热锅炉回收余热和电除尘系统回收烟尘后送制酸系统,制酸系统采用稀酸洗涤、两转两吸工艺回收冶炼烟气,制酸尾气再经活性焦脱硫系统处理,脱硫效率达80%,通过85米高烟囱排放。回转阳极精炼炉烟气、冶炼炉环保集烟系统烟气以及熔炼炉环保集烟系统烟气,分别经各自独立的布袋除尘系统净化后,再经活性焦脱硫系统处理,通过120米高烟囱排放。电解车间产生的含硫酸雾废气经收集后送酸雾洗涤塔处理,净化后的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净液车间脱铜、脱砷电解槽面产生的酸雾和微量砷化氢气体,经排风罩收集后送酸雾洗涤塔净化处理,净化后的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经处理后以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污酸处理站硫化工段产生的含硫化氢废气经碱液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
锅炉房2台20吨/小时蒸汽锅炉燃料为天然气,锅炉烟气经40米高烟囱排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燃气锅炉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标准限值要求。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按质处理、梯级回用”的原则设置废污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制酸系统产生的污酸送污酸处理站处理,污酸处理站采用硫化沉淀、石灰石中和两段处理工艺,处理后废水与厂区其他酸性废水混合后,与初期雨水等一并送酸性废水处理站处理,酸性废水处理站采用石灰—铁盐法两段中和处理,出水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的要求。处理后废水部分回用于污酸处理站作为石灰石浆化用水,部分回用于酸性废水处理站作为石灰乳制备用水,剩余部分进入废水深度处理站。与循环水系统产生的一般生产废水经废水调节池、混凝、沉淀、过滤、活性炭过滤、反渗透处理后,脱盐水达到《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T50335-2002)中的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作为生产系统的循环水补充水回用,反渗透装置排出的浓水作为渣缓冷用水回用,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生物法二级处理设施处理后,出水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的标准限值后排至园区污水管网,汇入甘河工业园西区污水处理厂,回用于园区企业。厂区设1座1000立方米的酸性废水处理站调节池,可兼作酸性废水处理站事故池和厂区其他系统事故废水的收集池;设1座1440立方米的污酸处理站事故池;设置300立方米硫酸场地初期雨水池以及6000立方米的全厂初期雨水池各1座。厂区硫酸场地的初期雨水收集于硫酸场地初期雨水收集池,其他场地的初期雨水收集于全厂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的初期雨水分批次泵送至酸性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保证生产系统发生事故并遇降雨的情况下无污水外溢,事故废水经处理后回用。
(三)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内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中阳极泥临时储存库、电解车间、净液车间、污酸处理站、酸性废水处理站、中和渣临时储存库、成品酸库、各渣场、滤饼库等区域为重点污染防渗区,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渣缓冷场、制酸系统、化学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废水深度处理站、石膏渣临时储存库、全厂雨水收集池等区域为一般防渗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按青海省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函〔2013〕80号)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多巴水源地替代计划,以及西宁监狱供水水源转换,确保项目建设不对周边居民饮用水造成不利影响。严格按照地下水质量监测计划,落实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及监测系统的构建,建立地下水长期观测机制,定期对地下水质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利用。渣选矿尾矿依托甘河工业园区渣场作为临时储存场,石膏渣库内设多孔排水管导排,排水引入酸性废水处理站;石膏库周围设置导流渠,防止雨水径流进入库内。硫化砷渣与中和渣依托甘河工业园区渣场进行安全填埋,填埋前交青海省危险废物及西宁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稳定化预处理。白烟尘、硫化砷渣、净化滤渣、中和渣、阳极泥和废触媒为危险废物,厂内分别设置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库、中和渣库和阳极泥储存库均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建设,采用全封闭结构,地面、墙裙均进行防渗处理,库内设置废水收集装置,收集滤饼渗出液送酸性废水处理站处理回用。对各类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各种危险废物均交由有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置,应严格控制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五)控制噪声污染,优化厂区布局。优先选用高效低噪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建筑隔声、加装消声器、减震装置、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本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000米。应配合当地政府落实防护距离内居民和单位的搬迁工作,合理规划周边土地利用并做好防护距离范围内的规划控制,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做好厂区和危险废物储运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硫酸储罐区设置足够容积的围堰,在厂区内雨水总排放口前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收集初期雨水和事故状态下的排水,厂内形成“事故水槽(围堰)、事故水池、废水处理系统”的事故废水三级联动防控机制,确保事故状态下废酸及含重金属离子废水不外排。严格落实各种环境应急保障措施,设置环境应急专业机构,配备环境应急专业装备。加强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甘河工业园区、下游乡镇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八)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环境监理,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控制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安装废气等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当地政府通过对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淘汰关停、技术改造及环保治理等措施,保证本项目运行后新增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区域内平衡并满足《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相关措施应落实到青海省重金属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中,请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监督落实。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试生产前应向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生产运行3至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和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20日
抄送: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西宁市环境保护局,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