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淮北矿区信湖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安徽淮北矿区信湖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淮矿征环〔2013〕3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境内,属国家规划的两淮煤炭基地淮北矿区,设计井田面积114.34平方公里,开采煤层埋深小于1200米的区域,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服务年限61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主井、副井、选煤厂、防火灌浆站、瓦斯抽采站、临时矸石堆场、水源热泵机组等主体和辅助工程,产品仓、矸石仓、铁路专用线和场外道路等储运工程,供水、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和环保工程。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区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相关措施。科学选取合适区块和时段采取井下矸石充填和离层注浆开采工艺,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补偿措施,以减缓采煤沉陷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受采煤塌陷影响居民和临时矸石堆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其中首采工作面的4个村庄和临时矸石堆场周边的1个村庄的搬迁安置工作应在试生产前完成。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搬迁。严格落实地表沉陷区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规划,对无法恢复的基本农田采取异地补偿的措施。建立地表岩移观测系统,加强对受影响村庄房屋和地表设施的保护及修复,必要时采取搬迁措施。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留设充足的防水煤岩柱,遵循“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复用率。在采取井下矸石充填和离层注浆等开采工艺时,应针对充填物对水环境的影响开展专门评价,确保不对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工业场地采取分区防渗措施,1号水源井仅提供工业用水,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点,开展地下水长期跟踪监测,居民饮水受矿区生产活动影响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选煤厂煤泥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工业场地污(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或者综合利用。井下排水经处理后回用或者综合利用,剩余部分送涡北沉陷区,作为涡北工业园区生产用水。加快排水管线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开展井下瓦斯跟踪监测,按照要求推进瓦斯综合利用相关工作。采用水源热泵机组供热,临时锅炉烟气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相关要求,工程投产2年后应予拆除。工业场地原煤转载点、筛分系统、选煤厂矸石仓等设置喷雾洒水装置,煤炭储运应采取封闭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厂界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相关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期噪声影响。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工业场地,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要求。加强运输车辆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沿线环境敏感点声环境的不利影响。
(五)做好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置。洗煤厂矸石全部进行综合利用。矿井掘进矸石暂存于临时矸石堆场,用于塌陷区治理或综合利用。临时矸石堆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Ⅰ类场地要求。加强临时矸石堆场管理和监测,堆场边界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50米,防止对周边环境敏感点以及地下水造成污染。污水处理站污泥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瓦斯抽放设施等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联动和上报机制。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正式运行3-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亳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2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亳州市环境保护局,涡阳县人民政府,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21日印发